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仪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2025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以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14点30分在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皮亚斌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1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五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6年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687,62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01%。根据现场出席情况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462,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80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山网络投票结果的提供机构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等,其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情况:同意38,355,43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13,678,59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投票总数99.2225%。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宇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1月15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广洲 主任
经办律师:
杨晖 律师
经办律师:
3文丽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