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六年五月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人员、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公司地址、联系方式
等事项等予以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4点30分在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因董事长线皮亚斌线上参与会议,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同意推举董事曹文明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经核查,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
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748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78%。根据现场出席情况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845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64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结果的提供机构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等,其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6、《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7、《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1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5、7-12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议案7、10-1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中,议案7回避股东系公司持股董事,议案10-12回避股东系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3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9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表决结果:同意30832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3、《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32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26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16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49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5%,反对
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弃权16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637%。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32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55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0%,反对
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518%,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622%。
6、《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32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7、《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55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0%: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55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0%,反对
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622%。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32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55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0%,反对
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518%,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622%。
9、《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832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其中,同意6155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0%,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10、《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5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99%:反对204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80%;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55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98%,反对
204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80%,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622%。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1、《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48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84%:反对204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80%;弃权16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6%。
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48798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83%,反对
204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80%,弃权16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637%。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5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99%:反对204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80%;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55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98%,反对
204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80%,弃权1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622%。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9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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