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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通: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1 00:00 查看全文

长盈通 --%

2026

二〇二六年三月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长盈通/公司/本公司/指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指《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指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指办法》理办法》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即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持有人指、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持有人会议指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指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股票 指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持有人归属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非经管委会同意所获授份额不得转让或处置的期间,自公司锁定期指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长盈通A股普通标的股票 指股股票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自律监管指引》指范运作》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1法律意见书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通”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相关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长盈通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并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互联网检索、查询和计算等合理及必要的方式进行查验。

2法律意见书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长盈通已向本所提供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确认函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本所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

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同意公司在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事宜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长盈通系于2020年9月2日由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名称为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9月3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6号),长盈通发行的A股股票于2022年12月12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长盈通,证券代码为688143。

公司现持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5550145025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五路80号,营

业期限为2010年5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皮亚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413.4174万元,经营范围为特种光纤、光缆、特种光器件、光电产品用新型材料、包装印刷用新型材料、储热节能材料及专用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提供

上述产品的技术及工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上述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发布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盈通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公司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4法律意见书

2026年3月20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公司股东会的议案》。

律师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和《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2、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

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和《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

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和《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1、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5法律意见书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人员范围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预计不超过131人,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人,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签署《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的规定。

2、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

购的长盈通A股普通股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关于资金和股票来源的规定。

3、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24个月,自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21.8103万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2878.0802万股的0.95%。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通过全部有效的员

工持股计划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关于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4、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

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负责本员工持

6法律意见书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规定。

5、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6)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8)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9)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0)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2)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3)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14)其他重要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7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披露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年3月19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

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2、2026年3月20日,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

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拟参加对象遵

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

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3、2026年3月20日,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8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4、2026年3月20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审

议通过《关于暂不召开公司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5、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全文及其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

第(十)项和《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6、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

部分第(十一)条和《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及时公告股东会决议及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持

9法律意见书

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决策和审批程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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