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盈通”)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长盈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6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53.3544 万股,并于2022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413.4174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493.74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607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19.674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93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名,对应股份数量为2785185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1.63%,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7851850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5年12月1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4134174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28240252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22374426股。本次权益分派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
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3年7月3日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
39.13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91300股已于2023年7月13日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22374426股增加至122765726股。
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且于2024年5月16日完成对391300股股份的回购注销工作,自此,公司总股本由122765726股减少至122374426股。
2025年10月1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办理完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2374426股,新增股份6406376股,登记后股份总数
128780802股。
除上述事项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其他事项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根据《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一)股东-皮亚斌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承诺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承诺人将向公司申报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公司股票,本承诺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二)股东-武汉盈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除适用法律、证券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本承诺人将遵循
“闭环原则”,在公司上市前及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本承诺人之出资人拟将其所持本承诺人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本承诺人承诺,仅允许其向本承诺人其他出资人或公司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之出资人拟将其所持本承诺人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承诺处理。
4、本承诺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公司股票,本承诺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78518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
例为21.63%。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1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持有限售股占本次上市剩余限售持有限售股序号股东名称公司总股本比流通数量股数量数量(股)例(%)(股)(股)
1皮亚斌2382185018.5023821850-
武汉盈众投资合伙
240300003.134030000-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2785185021.6327851850-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二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前限售股2785185036
合计27851850-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长盈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长盈通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长盈通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