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及指定媒体披露了《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407 位,代表股份
39575264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4.7532%。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实到 9 位,代表股份 37717437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1.24%,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东共 407 位,代表股份 395752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4.753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如下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决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补充协议>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决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审议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无其他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