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召开中船派瑞特气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5年8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下午14:30在河北省邯郸市世纪大街6号派瑞科技产业园103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宫志刚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386,7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06%,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2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暨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提请审议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482,47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83,58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24,15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1.02《关于修订<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491,59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72,0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26,55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1.03《关于修订<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491,59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75%;反对72,0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26,55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1.04《关于修订<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484,53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9%;反对79,12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26,55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1.05《关于修订<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480,7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82,82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弃权26,65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伦德师事务所(章)
5)负责人:4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董永豪
经办律师:
杨超
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