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次临时股东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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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司”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司于2026年3月3日下午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其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贵司保证并承诺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及指定媒体披露了《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并就会议召开事项发布了《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01位,代表股份426,805,72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0.6188%。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实到3位,代表股份386,75,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0575%,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1位,代表股份426,805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80.618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如下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决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无其他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秦超-李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