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47证券简称:微导纳米公告编号:2025-072
转债代码:118058转债简称:微导转债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27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38
普通股股东人数13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33642805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33642805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3.5439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73.5439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46115728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3705500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7451783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
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
普通股33583609199.87033260990.09691097100.0328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
普通股33583329199.86953260990.09691125100.0336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
普通股33583359199.86963260990.09691122100.0335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议案议案名称得票数会议有效表决是否当选序号
权的比例(%)
4.01选举宫晨瑜女士为第二届董33527473599.6571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同意反对弃权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序票数(%票数%票数)()(%)号《关于公司<2025年限
109711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103640370.397632609922.15027.4522
0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11251
2103360370.207432609922.15027.6424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0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11221
3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103390370.227832609922.15027.6220
0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选举宫晨瑜女士为第
4.01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33139722.3205
事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1、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详见
上表“二、议案审议情况之(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2、议案1、议案2、议案3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拟作为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该
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3、议案1、议案2、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议案4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金波、刘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