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47 证券简称:微导纳米 公告编号:2026-070
转债代码:118058 转债简称:微导转债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于 2026年 10月 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6年 10月 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6名,实际出席董事 6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A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5.09元/股调整为4.95元/股,B、C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17.27元/股调整为17.13元/股;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24.30元/股调整为
24.16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关联董事吴兴华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3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存在部分激励对象因离
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 A/B+评价标准等不符合归属要求/全部归属要求的情形,对应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作废处理,本次共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4328股。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关联董事吴兴华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依据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374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1143612股。
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关联董事吴兴华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3)。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公司拟就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开展金额额度上限为 2亿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保理业务期限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4)。
特此公告。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