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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源股份:芳源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7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内部长效激

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推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与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发挥良好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对相关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1(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作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一,以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以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作为考核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年度净利润(B)

归属期 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

2026年不低于20.00%不低于16.00%不低于2.00亿元不低于1.00亿元

归属期

第二个

2027年不低于30.00%不低于24.00%不低于3.00亿元不低于2.00亿元

归属期考核指标考核完成度考核归属比例

A≥Am X1=100%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Am X1=80%+20%×(A-An)/(Am-An)

A<An X1=0%

B≥Bm X2=100%

考核年度净利润(B) Bn≤B<Bm X2=80%+20%×(B-Bn)/(Bm-Bn)

B<Bn X2=0%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X取 X1和 X2较高值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2、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而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作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薪酬与考核相关制度执行。各归属期内,公司依据相应考核年度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90分以上(含)70分(含)-90分(不含)70分以下(不含)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100%80%0%

2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而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考核结果管理

(一)激励对象有权了解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不允许涂改,如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的,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二)激励对象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激励对象无法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确定激励对象最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三)各归属期内,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相

应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作废失效事项。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涉条款,如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明确条款,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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