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4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引言....................................................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6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0
五、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1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1
七、发行人的业务.............................................11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1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2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3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13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劳动用工情况.........13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4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4
4-1-1法律意见书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4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5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6
二十二、结论意见.............................................16
4-1-2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光电”、“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或“本次发行”)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情况、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等事项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1-3法律意见书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报告期内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境内有关政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
4-1-4法律意见书
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1-5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实施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其发行的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发行人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说明书》已载明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换方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
4-1-6法律意见书年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报》及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66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按照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情况及本次发行规模,并参考近期债券市场利率水平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和《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
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以及“钙钛矿材料研发及器件验证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发行人本次发行筹集的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同时,发行人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如拟改变募集基金用途,应当依法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
处于继续状态,或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报
告期内发行人组织机构运行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提供的无犯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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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四、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报》及《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中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5年三季报》《募集说明书》及《审计报告》,截至
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
取得的合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
查表及其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信息,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包括: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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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以及“钙钛矿材料研发及器件验证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5)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1项所述,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2项所述,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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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审计报告》和《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
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5.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5项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
状态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5年三季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5年三季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投资开展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和小额贷款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亦不存在拟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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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王亚龙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和股本设置获得了有权行政机关的核准,股权结构和股本设置合法合规;发行人上市前的历次股权转让,以及上市后的历次增资和股票回购等履行了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核准、变更登记等程序,股权结构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业务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已经取得必要的资质和许可;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分立分支机构并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设立以来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发
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稳定,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合理、公允,该等交易整体上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前述情况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和独立董事的认可;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已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章程指引》的有
关规定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能够有效保护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承诺函;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已经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重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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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要财产包括不动产权、在建工程、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对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除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重大争议或纠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
重大侵权之债;除已披露情形,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截至2025年9月30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和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历次增资扩股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没有发生分立、合并、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4-1-12法律意见书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该等议事规则和内部制度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和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经设立独立董事,该等独立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经股东大会审议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虽有调整,但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该等调整不构成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不会对本次发行可转债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对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不存在严重依赖。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劳动用工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4-1-13法律意见书
动及募投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被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子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保障安
全生产的措施,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亦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虽然存在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的情形,但该等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或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已得到了发行人有效的内部批准,并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取得的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通过其自身与全资子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的合作,不存在导致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审阅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出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相一致并有所拓展,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吻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蒲城莱特存在一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4月蒲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蒲消行罚决字
4-1-14法律意见书[2023]第0011号)对蒲城莱特做出行政处罚:“蒲城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年
4月10日10时,对蒲城莱特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公
司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现场操作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及《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对蒲城莱特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蒲城莱特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合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此,公司已取得蒲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蒲城莱特在我单位消防监督检查中因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现场操作人
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不合规事项,被我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合并处以人民币6万元的罚款。就上述违规事项,蒲城菜特已及时进行了整改并积极缴纳了罚款;该等违规不涉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亦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蒲城莱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已处理完毕,相关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成;该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亦未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虽受到行政处罚,但相关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成,且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亦未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重大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长及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就《募集说明书》中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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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中信证券进行了讨论。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经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不存在重大矛盾之处。本所律师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要求,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作出承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4-1-16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张明
__________________许晶迎年月日
4-1-17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五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或“本次发行”)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中汇就发行人202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6年4月28日出具了中汇会审[2026]7069号《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6]7072号《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据此进行了修改。
4-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现就《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最新情况,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上述事项中涉及本所律师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原法律文件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与原法律文件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原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文件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文件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报告期”是指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期间。
4-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9
五、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9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0
七、发行人的业务.............................................10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2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5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9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2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3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3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3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33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劳动用工情况............36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0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0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0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1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42
二十二、结论意见.............................................42
附件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44
附件二: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66
附件三: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收到的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财政
补助情况.................................................74
4-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于2025年12月1日
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会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在有效期内。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施尚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不存在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根据《审计报告》《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并发表意见,未予更新的内容依然有效。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发行人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说明书》已载明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换方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4-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
《2025年年度报告》及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66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按照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情况及本次发行规模,并参考近期债券市场利率水平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和《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以及“钙钛矿材料研发及器件验证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发行人本次发行筹集的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同时,发行人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如拟改变募集基金用途,应当依法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或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4-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报
告期内发行人组织机构运行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提供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之“四、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中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
取得的合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neris.
4-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信息,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包括: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以及“钙钛矿材料研发及器件验证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5)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1项所述,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2项所述,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和《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
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5.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5项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
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第一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投资开展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和小额
4-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贷款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亦不存在拟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数持股质押/冻结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万股)比例股数
1王亚龙19928.0849.52%0
2宁波高展1768.004.39%0
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31346.763.35%0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芯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显智链投
41240.793.08%0
资中心(有限合伙)
5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7.511.66%0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52.811.37%0
7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1.071.32%0
4-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股数持股质押/冻结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万股)比例股数
8宁波君成364.000.90%0
9宁波青荷312.000.78%0
陕西供销知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供销合
10275.880.69%0
作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报告期末,王亚龙直接持有公司49.52%股份,其控制的宁波高展、宁波君成和宁波青荷合计持有公司6.07%股份,王亚龙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55.59%股份,报告期内始终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能够对发行人股东会决策结果的形成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对发行人实施有效控制且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王亚龙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王亚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质押。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
本及其演变情况。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4-1-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为 OLED 终端材料与 OLED 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依托 OLED 有机材料技术优势,积极向医药中间体、钙钛矿材料等新兴领域延伸,同时布局石英电子纤维布等高端电子材料,构建多元化新材料业务布局,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取得的资质许可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持有经营所需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已披露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开展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24 个月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一直为 OLED 终端材料与 OLED 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依托 OLED 有机材料技术优势,积极向医药中间体、钙钛矿材料等新兴领域延伸,同时布局石英电子纤维布等高端电子材料,构建多元化新材料业务布局,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不低于90.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4-1-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目前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股东会决议解散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
有重大影响的资产或技术不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发行人所处行业环境、行业政策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其生产经营必要的资质和许可;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
构并开展经营活动;最近24个月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监事会取消前)及高级管理
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审计报告》的记载和《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公开途径复核、查询公司关联方范围,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关联方更新如下: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
4-1-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王亚龙、李红燕合计控制74.16%,王亚龙担任董事长、
1宇隆科技及其子公司
李红燕担任副董事长
王亚龙、李红燕合计持股100.00%且王亚龙担任执行董
2晓荷智能及其子公司
事的企业
3上海特莱晶及其子公司王亚龙持股53.00%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重庆宇隆企业管理有限王亚龙、李红燕合计持有100.00%股权且王亚龙担任执
4
公司行董事的企业
5宁波高展王亚龙持股85.00%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西安龙翔四海投资合伙王亚龙、李红燕合计持有100.00%财产份额且王亚龙担
6企业(有限合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共青城瑞麟投资合伙企王亚龙、李红燕合计持有100.00%财产份额且王亚龙担
7业(有限合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王亚龙持有51.71%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8宁波君成
企业
王亚龙持有34.83%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9宁波青荷
企业
共青城君成投资合伙企王亚龙持有30.25%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10业(有限合伙)企业
共青城晓荷投资合伙企王亚龙持有16.27%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11业(有限合伙)企业
共青城高展投资合伙企王亚龙持有25.96%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12业(有限合伙)企业注:宇隆科技、晓荷智能以及上海特莱晶子公司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公司关联方”之“11、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及“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之“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范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1-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
6、发行人的现任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取消监事会
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截至报告期末,除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披露的企业之外,公司其他现任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发行人的
现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李红燕持有80.00%的财产份额且担任
1海南瑞麟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红燕持有80.00%的财产份额且担任
2海南瑞麟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红燕持有80.00%的财产份额且担任
3海南瑞麟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红燕持有80.00%的财产份额且担任
4海南瑞麟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红燕持有80.00%的财产份额且担任
5海南瑞麟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红燕持有51.00%的财产份额且担任
6海南高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4-1-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7陕西艾利特贸易有限公司李红燕持股95.00%的企业
李红燕通过陕西艾利特贸易有限公司间
8西安美辰照明有限公司
接控制的企业
李红燕直接及间接持股92.00%且担任
9西安盘石精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的企业
李红燕直接及间接持股92.00%且担任
10陕西磐久精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的企业
SUNSHINE INTERNATIONAL HOLDING
11李红燕持股100.00%的企业
COMPANY LIMITED
李红燕持股66.67%的财产份额且担任
12海南磐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13上海睿赛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14北京卓镭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15臻驱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16天仪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17纵目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18木牛领航(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19深圳飞马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20常州世竟液态金属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21南京英诺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22中石光芯(石狮)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23福建中科光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24北京诺亦腾科技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25重庆金芯麦斯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26芯来智融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27思澈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28重庆太蓝新能源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29横琴君联世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范奇晖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30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总经理
31上海图灵智算量子科技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32珠海赛纳三维科技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33北京志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34北京邻元技术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35北京阿丘科技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4-1-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36杭州创锐光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37清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38进迭时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39中资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40中科国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41深圳立鼎微电子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42南京瑞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43诺亦腾机器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44常州云镓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45两仪万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范奇晖担任董事
46秦皇岛燕大源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47深圳市金准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48东莞澳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49西安因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50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总经理
51杭州畅溪制药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52巴泰医疗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53艾利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54厦门特仪科技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55西安知微传感技术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56上海傅利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57天津阿童木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58华引芯(武汉)科技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59鑫巨(深圳)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60兆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61深圳浚漪科技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62深圳常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63迈睿捷(南京)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64西安君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傅斐担任董事
65西安瑞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傅斐担任董事
66西安欣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傅斐担任董事
67苏州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傅斐担任董事
4-1-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68安徽煦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傅斐担任总经理
69宿州昆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傅斐担任总经理
70宿州瑅臻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傅斐担任总经理、董事
71安徽佳力奇控股有限公司傅斐担任总经理
72安徽云枢智航科技有限公司傅斐担任总经理、董事
73天津科赛光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祥高担任执行董事
7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卫婵担任合伙人
75江苏固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马若鹏担任董事
7、子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子公司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莱特电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蒲城莱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北京众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陕西莱特夸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陕西夸石”)
西安夸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5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下简称“西安夸石”)
8、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9、其他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1李红燕王亚龙之配偶
4-1-1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2王书豪王亚龙之子
3曾继芬王亚龙之配偶的母亲
4王林斌王亚龙之兄
5侯爱侠王亚龙之嫂
6王采林王亚龙之姐
7王小玲王亚龙之姐
8李红军王亚龙之配偶的哥哥
9师红丽王亚龙之配偶的嫂子
10李洪宝王亚龙之配偶的弟弟
11李轩铖王亚龙之配偶的侄子
10、其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施加
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1西安中翔导航技术有限公司王书豪持股7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呼伦贝尔伊和乌拉民宿旅游有
2李轩铖持股60%且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限公司
3上海路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轩铖持股51%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4北京达广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李红燕持股50.00%的企业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亦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11、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
除前述企业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为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上述1-10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其他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4-1-1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自然人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1李乾曾任莱特光电的监事
2陈凤侠曾任莱特光电的财务总监
3傅斐曾任莱特光电的监事
4李祥高曾任莱特光电的独立董事
5张银权曾任莱特光电的监事
6范奇晖曾任莱特光电的董事
7马若鹏曾任莱特光电的董事
8杨雷曾任莱特光电的监事
9信慧婷曾任莱特光电的财务总监
(2)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法人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王亚龙曾担任董事的企业,2014年3月14日被吊销,目
1咸阳同辉显示器有限公司
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西安博纳泽电子科技有限曾继芬持股95%且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于2016
2
公司年10月20日被吊销,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勤励(重庆)货运代理有
3李洪宝曾实际控制的企业,已于2022年9月7日注销
限公司
合肥鲲鹏半导体材料有限王亚龙曾通过晓荷智能实际控制的企业,已于2024年6
4
公司月注销
徐州晶辉新材料研究院有王亚龙曾通过上海特莱晶间接控制的企业,已于2025
5
限公司年4月注销
陕西特晶源石英制品有限王亚龙曾持股51.00%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已于
6
公司2025年7月注销
西安特晶源石英制品有限王亚龙曾通过陕西特晶源间接控制的企业,已于2025
7
公司年5月注销
西咸新区特晶源石英拉管王亚龙曾通过陕西特晶源间接控制的企业,已于2024
8
有限公司年12月注销
苏州富利达电子科技有限李红燕通过盘石精密间接控制的企业,于2008年12月25
9
公司日被吊销,已于2024年1月注销西安宇隆光电科技有限公
10宇隆科技持股100%,已于2023年3月8日注销
司
11渭南优帮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特莱晶持股100%,已于2025年9月注销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为一致行动人,报告期内,曾经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12
伙企业(有限合伙)比例超过5%;截至本报告期末,合计持股数比例已降
4-1-1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至5%以下
13
伙企业(有限合伙)
14莱特众成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
15城固莱特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
16朗晨光电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
17莱特迈思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情形。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关联交占营业占营业占营业关联方易内容金额收入金额收入金额收入比例比例比例
蒲城鲲鹏动力费1.180.00%--46.260.15%
蒲城特莱晶动力费----0.520.00%
西安特莱晶动力费----1.860.01%
合计1.180.00%--48.640.16%
2023年,发行人存在为鲲鹏半导体、蒲城特莱晶和西安特莱晶代收代付水
电蒸汽费等,定价遵循市场价格,价格公允。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比例很低。
3、关联租赁情况
(1)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出租方所发生的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4-1-2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租赁费出租方租赁资产种类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西安特莱晶房屋及建筑物-120.84304.84
蒲城特莱晶房屋及建筑物30.17121.4188.00
陕西特莱晶房屋及建筑物14.764.93-
房屋及建筑物10.18--蒲城鲲鹏
机器设备2.47
合计57.58247.18392.84
2023年起,西安特莱晶、蒲城特莱晶、陕西特莱晶和蒲城鲲鹏向公司租赁
房屋及建筑物等,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公司生产厂区存在部分闲置房屋及配套设施服务,为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增加收入,公司向关联人出租房屋及配套设施服务。上述关联租赁的价格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具有公允性。
整体来看,上述关联租赁金额较低,交易价格系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2)发行人作为承租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作为承租方所发生的关联租赁。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1485.221374.681289.80
5、关联担保
(1)尚在履行中的关联担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尚在履行的关联担保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担保方被担保方债权人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兴业银行股份有
1王亚龙、李红燕蒲城莱特8484.202023-5-162034-5-15
限公司西安分行
4-1-2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担保方被担保方债权人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兴业银行股份有
2王亚龙、李红燕蒲城莱特741.492023-8-292034-5-15
限公司西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3王亚龙、李红燕蒲城莱特190.762023-9-212034-5-15
限公司西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4王亚龙、李红燕蒲城莱特248.642023-10-272034-5-15
限公司西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5王亚龙、李红燕蒲城莱特376.862023-11-142034-5-15
限公司西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6王亚龙、李红燕蒲城莱特289.872023-11-282034-5-15
限公司西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7王亚龙、李红燕蒲城莱特235.802023-12-272034-5-15
限公司西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8王亚龙、李红燕蒲城莱特421.712024-1-302034-5-15
限公司西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9王亚龙、李红燕蒲城莱特678.862024-2-52034-5-15
限公司西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10王亚龙、李红燕蒲城莱特72.772024-3-12034-5-15
限公司西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11王亚龙、李红燕蒲城莱特100.882024-4-12034-5-15
限公司西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12王亚龙、李红燕蒲城莱特297.942024-4-262034-5-15
限公司西安分行担保到期日为2034年5月15日的借款系实际控制人王亚龙及其配偶李红
燕为全资子公司蒲城莱特固定资产贷款提供的担保,借款合同总额度35000.0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使用借款额度12139.78万元。
(2)已履行完毕的关联担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签订且已履行完毕或解除的关联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担保方被担保方债权人担保金额主债权起止日
1王亚龙蒲城莱特浦发银行西安分行12000.002020.07.01-2030.05.29
实际控制人王亚龙为蒲城莱特固定资产贷款提供的担保,借款合同总额度为12000.00万元,已于2023年5月提前还款,该项担保已履行完毕。
4-1-2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拆借的情形。
7、关联方资产重组情况
(1)关联方资产收购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资产收购的情况。
(2)关联方资产出售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资产收购的情况。
8、关联存款、贷款及授信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存款、贷款及授信情况。
9、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方预收账款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关联方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蒲城特莱晶16.32-16.09-36.54-
陕西特莱晶6.01-4.02---
蒲城鲲鹏5.41-3.85---
西安特莱晶----98.82-
合计27.74-23.96-135.36-
除上述关联方预收账款余额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三)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情况
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
限和回避制度等事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审议程序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4-1-2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不涉及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在关联交易决策时对非关联股东利益的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中,对关联交易规定了严格的决策、控制和监督程序,建立了回避表决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规定了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审查的职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已出具了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承诺内容仍然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重要组织文件中已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承诺函。前述措施能够有效保护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 OLED 终端材
料与 OLED 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依托 OLED 有机材料技术优势,积极向医药中间体、钙钛矿材料等新兴领域延伸,同时布局石英电子纤维布等高端电子材料,构建多元化新材料业务布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和利益冲突。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王亚龙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该承诺内容仍然合法、有效。
4-1-2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六)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六节披露了其重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合理、公允,该等交易整体上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前述情况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和独立董事的认可;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已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能够有效保护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承诺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已经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重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该等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未予更新的内容依然有效。
(一)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及租赁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等,均属于公司自有资产,目前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占有和使用,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知识产权
4-1-2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专利
(1)专利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授权专利共有413项,包括318件国内授权专利、95件国外授权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附件一。
2.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33项注册商标权,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附件二。
3.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4.作品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5.权利许可使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获授权许可使用第三方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权利的情况;亦不存在授权
第三方许可使用其自有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权利的情况。
(四)对外投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新增两家控股子公司与一家参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控股子公司
1、陕西夸石
4-1-2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陕西夸石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陕西莱特夸石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592MAK3KFFP6H法定代表人王亚龙注册资本20000万元实缴出资415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99号3号楼3层东侧
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玻璃经营范围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
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5年12月10日营业期限2025年12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陕西夸石主要从事石英纤维电子布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等相关工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陕西夸石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莱特光电12000.0060.00%
2西安夸石4650.0023.00%
3王亚龙2400.0012.00%
4青岛鼎量聚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5.00%
合计20000.00100.00%
2、西安夸石
4-1-2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西安夸石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西安夸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MAK0Y1933R执行事务合伙人贺江北注册资本4600万元实缴出资95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99号3号楼3层东侧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5年11月11日营业期限2025年11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西安夸石为陕西夸石的员工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西安夸石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莱特光电1554.5577.7275%
2张礽310.9115.5455%
3青岛鼎量聚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9.546.4770%
4贺江北5.000.2500%
合计2000.00100.00%
2.参股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一家参股公司: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奕材”),其基本情况如下:
4-1-2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名称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MA00475L1K法定代表人杨新元注册资本403780万元实收资本403780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沣南路1888号1-3-029室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
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设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经营范围备修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6年3月16日营业期限2016年3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持股比例截至2025年12月31日,莱特光电持有其0.14%的股份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对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除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发行人对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4-1-2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或订单(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或45万美元)以上或预计达到上述标准的框架协议)情况如下:
发行人主序号供应商名称标的签约时间有效期至体名称
1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蒲城莱特三氟甲磺酸酐2025-05-29/
2.销售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或订单(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或45万美元)以上或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框架协议)情况如下:
序发行人主签约时间/履行客户名称主要合同标的有效期号体名称期起算日
OLED Mask 清洗药
1绵阳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莱特光电2018-12-06长期有效
液或其他产品
NMP、IPA 及无水乙
2云南创视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莱特光电2019-01-31长期有效
醇等化学品
OLED Mask 清洗药
3重庆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莱特光电2020-12-31长期有效
液或其他产品
OLED Mask 清洗药
4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莱特光电2021-04-08长期有效
液或其他产品
OLED-EL 材料或其
5成都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莱特光电2024-04-10长期有效
他产品
OLED-EL 材料或其
6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特光电2024-04-17长期有效
他产品
7 LG ChemLtd 莱特光电 中间体 2025-03-19 /
3.融资及担保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授信/借款
授信申请人/授信人/贷授信/借款期序号金额(万担保方式借款人款人限
元)
兴业银行132个月,自(1)王亚龙及李红燕提供连带责任
1蒲城莱特股份有限35000.002023年至保证担保;(2)莱特光电提供连带
2034年
公司西安责任保证担保;(3)蒲城莱特以其
4-1-3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授信/借款
授信申请人/授信人/贷授信/借款期序号金额(万担保方式借款人款人限
元)分行拥有的编号为“陕(2019)蒲城县不动产权第000506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2025.06.13-2
2莱特光电9000.00无
公司西安028.04.16分行
4.建设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或
70万美金)情况如下:
序发行人合同金额合同签署时交易对方主要合同标的
号主体(万元)间
蒲城莱特蒲城生产基地2#
1蒲城莱特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间、溶媒车间剩余土建、4000/
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 OLED 终端材料研发及产业
2莱特光电14832022-06-08
限公司化项目室外工程施工
3 莱特光电 Sunic System Co. Ltd OLED 蒸发系统 1100 万美元 2025-01-15
4 莱特光电 McScience Incorporation 测试系统等 134.03 万美元 2025-01-24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情形,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4-1-3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审计报告》的记载,截至2025年
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31350.00元,详细情况如下:(单位:元)其他应收款占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龄期末余额合计期末余额数的比例期末余额西安彩虹盈世房地产经纪有限
押金保证金19000.001年以内60.61%950.00责任公司
蒲城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7350.005年以上23.44%7350.00
北京景大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5000.004-5年15.95%4000.00
合计——31350.00——100.00%12300.0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收款主要系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2.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审计报告》的记载,截至2025年
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7732082.78元,主要系限
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押金保证金、应付费用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4-1-3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该等议事规则和内部制度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
和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除前次已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经设立独立董事,该等独立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种及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主要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按3%、5%、6%、9%、13%等税率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增值税计缴。出口货物执行“免、退”税生的增值额政策,退税率为5%-13%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房产税1.2%、12%
20%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
4-1-3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要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税额7%、5%
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25%
(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2021年11月25日《关于公示陕西省2021年第三批认定报备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证书编号为 GR202161002
28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2023年度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24年12月26日《对陕西省认定机构2024年认定报备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取得编号为 GR20246
100160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2024年度和2025年度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子公司蒲城莱特、莱特迈思自2023年度适用此税收优惠政策。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2022年第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
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4-1-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得税,执行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子公司北京众成自2023年度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莱特光电自2024年度适用此税收优惠政策。
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子公司蒲城莱特自2025年适用此税收优惠政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均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税务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财政补贴
4-1-3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获得的主要财政补贴(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附件三)具备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其他书面依据,该等财政补贴真实、有效。扣除财政补贴的影响后,发行人的盈利状况仍然符合《证券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该等财政补贴不存在严重依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对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不存在严重依赖。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劳动用工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劳动用工情况”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未予更新的内容依然有效。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排污达标检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及生产运营中的监督性监测过程中未发现超标排污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过程中亦未发现超标排污的情形。
(2)环保处罚及事故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环境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被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4-1-3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募投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被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主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亦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
根据发行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或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情况如下:
年份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员工人数(人)454382365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具体如下:
4-1-3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员工总人数454382365参保人数448380364养老保险
参保率98.68%99.48%99.73%参保人数448381363医疗保险
参保率98.68%99.74%99.45%参保人数449381370工伤保险
参保率98.90%99.74%100%参保人数448381364失业保险
参保率98.68%99.74%99.73%参保人数448381363生育保险
参保率98.68%99.74%99.45%
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比例已超过95%,公司社会保险缴纳人数多于员工人数的原因系部分员工当月离职后,公司也为其缴纳了当月社会保险以及为个别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主要原因为当月新入职待缴纳、退休返聘、社会保险关系未转入公司、在其他单位缴纳等。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员工人数454382365
450381367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及占比
99.12%99.74%100%
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约为99%,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多于员工人数的原因系部分员工当月离职后,公司也为其缴纳了当月住房公积金以及为个别劳务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住房公
积金的原因系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缴纳手续,部分员工系退休返聘无需缴纳住
4-1-3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公积金,外籍员工无需缴纳住房公积金,部分员工住房公积金关系未转入发行人而在其他单位缴纳。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存在未缴纳公积金的情况。
3.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证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其多数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到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为少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报告期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被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具备安全生产的相关资质,自报告期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
4-1-3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品质量或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虽然存在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的情形,但该等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自前次信息披露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及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自前次信息披露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不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本期不存在新增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发行人已披露的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成,该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亦未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1-4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虽受到行政处罚,但相关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成,且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亦未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重大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长及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诉讼、重大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就《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中信证券进行了讨论。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经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不存在重大矛盾之处。本所律师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1-4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要求,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作出承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上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1-4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
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张明许晶迎
二〇二六年月日
4-1-4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继受取得
(2024年6月21日从莱
1莱特光电发明2016800023462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16-05-04中国
特迈思受让),无偿转让
2 莱特光电 发明 201680001852X 有机电致发光器件用化合物的制备方法 2016-05-04 中国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2024年6月4日从莱
3莱特光电发明2016800023405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16-08-02中国
特迈思受让),无偿转让继受取得
(2024年5月10日从莱
4莱特光电发明2016108963730新型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16-10-13中国
特迈思受让),无偿转让
5莱特光电发明2016110643730有机物升华提纯装置2016-11-28中国继受取得
4-1-4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2024年4月26日从莱特迈思受让),无偿转让
6莱特光电发明2016112366573一种双极性发光主体材料及其合成方法与应用2016-12-28中国原始取得
7莱特光电发明2017108123291一种萘甲酸酯类衍生物及其制备方法2017-09-11中国原始取得
8莱特光电发明2018110623632一种有机电致发光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2018-09-12中国原始取得
9莱特光电发明2018110630814一种新型有机电致发光层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2018-09-12中国原始取得
10莱特光电发明2018115817140有机电致发光材料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18-12-24中国原始取得
11莱特光电发明2018115817013一种有机电致发光材料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18-12-24中国原始取得
12莱特光电发明2019103952470一种空穴传输材料及其合成方法和包含该材料的器件2019-05-13中国原始取得
13莱特光电发明2019104017381一种有机电致发光材料及包含该材料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19-05-15中国原始取得
一种包含多环烷烃的芳香族衍生物及包含该衍生物的有机
14莱特光电发明20191052354342019-06-17中国原始取得
电致发光器件
15莱特光电发明2019105324438一种有机电致发光材料及包含该材料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19-06-19中国原始取得
16莱特光电发明2019105441395一种杂环有机光电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2019-06-21中国原始取得
17莱特光电发明2019105514112一种含金刚烷基的三苯胺类衍生物的制备方法2019-06-24中国原始取得
18莱特光电发明2019105505325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19-06-24中国原始取得
一种杂环化合物及其合成方法和包含该化合物的有机电致
19莱特光电发明20191063716862019-07-15中国原始取得
发光元件
20莱特光电发明2019106362969含三环庚烷的有机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包含该化合物的2019-07-15中国原始取得
4-1-4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有机电致发光器件
21莱特光电发明2019107654038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光电转化器件2019-08-19中国原始取得
22 莱特光电 发明 201910785145X 含氮化合物、光电转化器件及电子装置 2019-08-23 中国 原始取得
23莱特光电发明2019107851002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19-08-23中国原始取得
24莱特光电发明2019107850993有机电致发光器件、电子装置2019-08-23中国原始取得
25莱特光电发明2019107979294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以及光电转化器件2019-08-27中国原始取得
26莱特光电发明2019109126169化合物、光电转化器件及电子装置2019-09-25中国原始取得
27莱特光电发明2019109116754有机化合物和电子装置2019-09-25中国原始取得
28 莱特光电 发明 201911056454X 叔胺化合物的制备方法 2019-10-31 中国 原始取得
29莱特光电发明2019110634025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19-10-31中国原始取得
30莱特光电发明2019110549446化合物、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19-10-31中国原始取得
31莱特光电发明2019110577855化合物、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19-11-01中国原始取得
32莱特光电发明2019110709587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19-11-05中国原始取得
33莱特光电发明2019111216657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19-11-15中国原始取得
34莱特光电发明2019111576243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19-11-22中国原始取得
35莱特光电发明2019113301616有机电致发光材料及其中间体、电子器件、电子装置2019-12-20中国原始取得
36 莱特光电 发明 201911330245X 有机电致发光材料、电子器件及电子装置 2019-12-20 中国 原始取得
37莱特光电发明2019113386489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设备2019-12-23中国原始取得
38莱特光电发明2019113491199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以及电子装置2019-12-24中国原始取得
39莱特光电发明2019113528189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设备2019-12-25中国原始取得
40莱特光电发明2019113707297有机化合物、包含该有机化合物的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19-12-26中国原始取得
41莱特光电发明2019113677022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以及显示装置2019-12-26中国原始取得
4-1-4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42莱特光电发明2019114029101一种含氮化合物和应用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19-12-30中国原始取得
43莱特光电发明2019114042981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19-12-30中国原始取得
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和应用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
44莱特光电发明20191139812532019-12-30中国原始取得
件
45莱特光电发明2019113981338一种有机化合物和应用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19-12-30中国原始取得
46莱特光电发明2019114172434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19-12-31中国原始取得
47莱特光电发明2019114158210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19-12-31中国原始取得
48莱特光电发明2020100754019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1-22中国原始取得
49 莱特光电 发明 202010159357X 有机化合物及包含该化合物的电子器件及装置 2020-03-09 中国 原始取得
50莱特光电发明2020102561010一种有机化合物和应用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20-04-02中国原始取得
51莱特光电发明2020102704480有机化合物、电子器件及电子装置2020-04-08中国原始取得
52莱特光电发明2020102808988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0-04-10中国原始取得
53 莱特光电 发明 202010279890X 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0-04-10 中国 原始取得
54莱特光电发明2020103078323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4-17中国原始取得
55莱特光电发明2020103291748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以及电子装置2020-04-23中国原始取得
56 莱特光电 发明 202010334387X 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0-04-24 中国 原始取得
57莱特光电发明2020104022293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0-05-13中国原始取得
58 莱特光电 发明 202010414445X 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0-05-15 中国 原始取得
59莱特光电发明2020104325402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5-20中国原始取得
60莱特光电发明2020104785054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5-29中国原始取得
61莱特光电发明2020105015348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0-06-04中国原始取得
62莱特光电发明2020105145661一种螺环化合物和应用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2020-06-08中国原始取得
4-1-4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电子装置
63莱特光电发明2020105263329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0-06-09中国原始取得
64莱特光电发明2020106192142含氮杂环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6-30中国原始取得
65莱特光电发明2020106164265一种有机电致发光材料及其合成方法和应用2020-06-30中国原始取得
66莱特光电发明2020106357126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7-03中国原始取得
67 莱特光电 发明 202010637261X 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0-07-03 中国 原始取得
68莱特光电发明2020106591956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7-09中国原始取得
69莱特光电发明2020106632208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以及电子装置2020-07-10中国原始取得
70 莱特光电 发明 202010695858X 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0-07-17 中国 原始取得
71莱特光电发明2020107324844一种含氮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7-27中国原始取得
72莱特光电发明2020107682261一种含氮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8-03中国原始取得
73莱特光电发明2020107770563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8-05中国原始取得
74莱特光电发明2020107968659一种有机化合物和使用其的器件、电子装置2020-08-10中国原始取得
75莱特光电发明2020107987217含氮化合物、使用其的有机致电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0-08-10中国原始取得
76 莱特光电 发明 202010807416X 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0-08-12 中国 原始取得
77莱特光电发明2020108339654有机化合物、使用其的电子器件及电子装置2020-08-18中国原始取得
78莱特光电发明2020108355657化合物、有机致电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0-08-19中国原始取得
79莱特光电发明2020108448295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8-20中国原始取得
80 莱特光电 发明 202010889735X 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0-08-28 中国 原始取得
81莱特光电发明2020108886035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8-28中国原始取得
82莱特光电发明2020108885367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8-28中国原始取得
83莱特光电发明2020109147030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0-09-03中国原始取得
4-1-4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84莱特光电发明2020109495221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9-10中国原始取得
85莱特光电发明2020109480245有机电致发光器件、电子装置2020-09-10中国原始取得
86莱特光电发明2020109563445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9-11中国原始取得
87莱特光电发明2020109900788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9-18中国原始取得
88莱特光电发明2020110252907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9-25中国原始取得
89莱特光电发明2020110274342一种含氮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9-25中国原始取得
90莱特光电发明2020110352604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9-27中国原始取得
91 莱特光电 发明 202011036168X 一种芳胺化合物、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 2020-09-27 中国 原始取得
92莱特光电发明2020110567697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9-29中国原始取得
93莱特光电发明2020110631778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9-30中国原始取得
94莱特光电发明2020111353267一种含氮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0-21中国原始取得
95莱特光电发明2020111307697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0-10-21中国原始取得
96莱特光电发明2020111336153一种有机化合物、其应用以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20-10-21中国原始取得
97莱特光电发明2020111402418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0-22中国原始取得
98莱特光电发明2020111565097一种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0-26中国原始取得
99莱特光电发明2020111739313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0-28中国原始取得
100莱特光电发明2020111737375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0-28中国原始取得
101莱特光电发明2020111997419一种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0-29中国原始取得
102莱特光电发明2020111933633含氮化合物以及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0-30中国原始取得
103莱特光电发明2020111974296双酮类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和咪唑类衍生物的制备方法2020-10-30中国原始取得
104莱特光电发明2020112172521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1-04中国原始取得
105莱特光电发明2020112336875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1-06中国原始取得
4-1-4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106莱特光电发明2020112494525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0-11-10中国原始取得
107莱特光电发明2020112644772稠环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设备2020-11-12中国原始取得
108 莱特光电 发明 202011290773X 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0-11-17 中国 原始取得
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
109莱特光电发明20201130376162020-11-19中国原始取得
置
110莱特光电发明2020113063413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1-19中国原始取得
111莱特光电发明2020113083173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1-20中国原始取得
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
112 莱特光电 发明 202011367541X 2020-11-27 中国 原始取得
置
113莱特光电发明2020114047916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2-02中国原始取得
114莱特光电发明2020114124039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2-03中国原始取得
115莱特光电发明2020114121948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0-12-04中国原始取得
116莱特光电发明2020114400185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2-10中国原始取得
117莱特光电发明2020114600444一种含氮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2-11中国原始取得
118莱特光电发明2020114771151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以及电子装置2020-12-15中国原始取得
119莱特光电发明2020114839116一种有机化合物和应用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20-12-15中国原始取得
120莱特光电发明2020114970494有机电致发光材料、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2-17中国原始取得
121莱特光电发明2020115145988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2-18中国原始取得
122莱特光电发明2020115073833芳胺化合物和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20-12-18中国原始取得
123莱特光电发明2020115068750一种杂环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2-18中国原始取得
124莱特光电发明2020115199653杂环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设备2020-12-21中国原始取得
125莱特光电发明2020115293509一种螺环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2-22中国原始取得
4-1-5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126莱特光电发明2020115728464一种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2-24中国原始取得
127莱特光电发明2020115645014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2-25中国原始取得
128莱特光电发明2020115657026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2-25中国原始取得
129 莱特光电 发明 202011633929X 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 2020-12-31 中国 原始取得
130莱特光电发明2020116281034一种含氮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2-31中国原始取得
131莱特光电发明2021100184240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1-07中国原始取得
一种含氮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
132莱特光电发明20211002439252021-01-08中国原始取得
置
133莱特光电发明2021100999275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1-25中国原始取得
134莱特光电发明2021101200378一种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1-28中国原始取得
135莱特光电发明2021101819585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2-09中国原始取得
一种有机化合物和应用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
136莱特光电发明20211017907462021-02-09中国原始取得
电子装置
137莱特光电发明2021101789433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2-09中国原始取得
138 莱特光电 发明 202110182575X 有机电致发光材料、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1-02-09 中国 原始取得
139莱特光电发明2021102361343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3-03中国原始取得
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
140莱特光电发明20211023705352021-03-03中国原始取得
置
141莱特光电发明2021102470976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3-05中国原始取得
142莱特光电发明2021103046793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3-12中国原始取得
143 莱特光电 发明 202110280646X 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1-03-16 中国 原始取得
144莱特光电发明2021102877520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3-17中国原始取得
4-1-5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145莱特光电发明2021103013234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1-03-22中国原始取得
146莱特光电发明2021103137222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3-24中国原始取得
147莱特光电发明2021103155610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3-24中国原始取得
148莱特光电发明2021103151018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3-24中国原始取得
149莱特光电发明2021103224555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3-25中国原始取得
150莱特光电发明2021103267175一种有机化合物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3-26中国原始取得
151莱特光电发明2021103521903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3-31中国原始取得
152莱特光电发明2021103625118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4-02中国原始取得
153 莱特光电 发明 202110380418X 一种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1-04-08 中国 原始取得
154 莱特光电 发明 202110377495X 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1-04-08 中国 原始取得
155 莱特光电 发明 202110396832X 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电子装置 2021-04-13 中国 原始取得
156莱特光电发明2021103989237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1-04-14中国原始取得
157莱特光电发明2021104130752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4-16中国原始取得
158莱特光电发明2021104143381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4-16中国原始取得
159 莱特光电 发明 202110432288X 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1-04-21 中国 原始取得
160 莱特光电 发明 202110430770X 一种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1-04-21 中国 原始取得
161莱特光电发明2021104628787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4-22中国原始取得
162莱特光电发明2021104622808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4-27中国原始取得
163莱特光电发明2021104704691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1-04-28中国原始取得
164 莱特光电 发明 202110497252X 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1-05-07 中国 原始取得
165莱特光电发明2021105232062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5-13中国原始取得
166莱特光电发明2021105424965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5-18中国原始取得
4-1-5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167 莱特光电 发明 202110558336X 一种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 2021-05-21 中国 原始取得
168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044925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5-31中国原始取得
169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083455一种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6-01中国原始取得
170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165883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包含其的电子装置2021-06-02中国原始取得
171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263744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6-04中国原始取得
172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333681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6-07中国原始取得
173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435420主体材料组合物和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1-06-09中国原始取得
174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478163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1-06-10中国原始取得
175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475907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6-10中国原始取得
176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572998一种组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6-11中国原始取得
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
177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7227072021-06-17中国原始取得
置
178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800829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6-18中国原始取得
179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768452含氮化合物及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6-18中国原始取得
180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834628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6-18中国原始取得
181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887042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6-21中国原始取得
182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999527有机化合物及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6-23中国原始取得
183莱特光电发明2021106985990一种含氮化合物以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6-23中国原始取得
184莱特光电发明2021107297610一种含氮化合物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6-29中国原始取得
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
185莱特光电发明20211074603792021-07-01中国原始取得
置
186莱特光电发明2021107575974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7-05中国原始取得
4-1-5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187莱特光电发明2021107709127有机电致发光材料、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1-07-07中国原始取得
188莱特光电发明2021107688807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7-07中国原始取得
189莱特光电发明2021107781986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7-09中国原始取得
190莱特光电发明2021107836368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7-12中国原始取得
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
191莱特光电发明20211079061102021-07-13中国原始取得
置
192莱特光电发明2021108190593有机电致发光材料、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1-07-20中国原始取得
193莱特光电发明2021108174656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7-20中国原始取得
194莱特光电发明2021108258505一种有机化合物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7-21中国原始取得
195莱特光电发明2021108692424磷光主体材料及其组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7-30中国原始取得
196莱特光电发明2021109011459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1-08-06中国原始取得
197莱特光电发明2021109025521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8-06中国原始取得
198莱特光电发明2021109157677有机化合物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8-10中国原始取得
199 莱特光电 发明 202110963124X 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1-08-20 中国 原始取得
200莱特光电发明2021109614418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8-20中国原始取得
201莱特光电发明2021109621159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8-20中国原始取得
202莱特光电发明2021109756584有机化合物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8-24中国原始取得
203莱特光电发明2021109839411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8-25中国原始取得
204莱特光电发明2021109834579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8-25中国原始取得
205莱特光电发明2021109903687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8-26中国原始取得
206莱特光电发明2021110166855含氮化合物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8-31中国原始取得
207莱特光电发明2021110128961有机化合物以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8-31中国原始取得
4-1-5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208莱特光电发明2021110248499有机化合物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9-01中国原始取得
209莱特光电发明2021110568764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9-09中国原始取得
210莱特光电发明2021110582210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9-09中国原始取得
211莱特光电发明2021110667045含氮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9-10中国原始取得
212莱特光电发明2021110952951有机化合物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9-17中国原始取得
213 莱特光电 发明 202111098571X 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 2021-09-18 中国 原始取得
214莱特光电发明2021111174030一种含氮化合物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9-23中国原始取得
215莱特光电发明2021111187401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09-24中国原始取得
216莱特光电发明2021111368835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9-27中国原始取得
217莱特光电发明2021111356823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1-09-27中国原始取得
218莱特光电发明2021111497982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9-29中国原始取得
219莱特光电发明2021112536630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10-27中国原始取得
220 莱特光电 发明 202111261600X 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 2021-10-28 中国 原始取得
221莱特光电发明2021113087516一种含氮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11-05中国原始取得
222 莱特光电 发明 202111308754X 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包括其的电子装置 2021-11-05 中国 原始取得
223莱特光电发明2021113130111杂环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11-08中国原始取得
224莱特光电发明2021113494781有机化合物、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1-11-15中国原始取得
225莱特光电发明2021113580861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11-16中国原始取得
226莱特光电发明2021114003679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11-19中国原始取得
227莱特光电发明2021113853303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11-22中国原始取得
228莱特光电发明2021113946609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11-23中国原始取得
229莱特光电发明2021114160612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包括其的电子装置2021-11-25中国原始取得
4-1-5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230莱特光电发明2021114694639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包括其的电子装置2021-12-03中国原始取得
有机化合物及包含该有机化合物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
231莱特光电发明20211148823372021-12-07中国原始取得
子装置
232莱特光电发明2021114861716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1-12-07中国原始取得
233莱特光电发明2021114861951一种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12-07中国原始取得
234莱特光电发明2021115475075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12-16中国原始取得
235莱特光电发明2021115608132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1-12-20中国原始取得
236莱特光电发明2021116435982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1-12-29中国原始取得
237莱特光电发明2021116746549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包括其的电子装置2021-12-31中国原始取得
238莱特光电发明2022100392568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1-13中国原始取得
239莱特光电发明2022100602443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2-01-19中国原始取得
240莱特光电发明2022101028598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1-27中国原始取得
241莱特光电发明2022101078224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1-28中国原始取得
242莱特光电发明2022101707527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2-23中国原始取得
一种含氮化合物以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
243莱特光电发明20221016889542022-02-23中国原始取得
置
244莱特光电发明2022101731263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2-02-24中国原始取得
245莱特光电发明2022101829469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2-25中国原始取得
246莱特光电发明2022101901118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2-28中国原始取得
247莱特光电发明2022101885539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2-28中国原始取得
248莱特光电发明2022101969002有机化合物以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3-01中国原始取得
249莱特光电发明2022102126530含氮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3-04中国原始取得
4-1-5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250莱特光电发明2022102788146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3-21中国原始取得
251 莱特光电 发明 202210316982X 有机化合物和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 2022-03-29 中国 原始取得
252莱特光电发明2022103397737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4-01中国原始取得
253莱特光电发明2022103958318含氮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4-15中国原始取得
254莱特光电发明2022104030195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2-04-18中国原始取得
255莱特光电发明2022104075001有机材料、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2-04-19中国原始取得
256莱特光电发明2022104527738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4-27中国原始取得
257莱特光电发明2022104610805含氮化合物和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2-04-28中国原始取得
258 莱特光电 发明 202210465135X 有机化合物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 2022-04-29 中国 原始取得
259 莱特光电 发明 202210503529X 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 2022-05-09 中国 原始取得
260莱特光电发明2022105129329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5-11中国原始取得
261莱特光电发明2022105148832有机电致发光材料、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2-05-12中国原始取得
262 莱特光电 发明 202210513155X 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 2022-05-12 中国 原始取得
263莱特光电发明2022105281237杂环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5-16中国原始取得
264莱特光电发明2022105818425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5-26中国原始取得
265莱特光电发明2022105863153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5-27中国原始取得
266莱特光电发明2022106358486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6-07中国原始取得
267莱特光电发明2022106629312杂环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6-13中国原始取得
268莱特光电发明2022106629219含氮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6-13中国原始取得
269莱特光电发明2022106988372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6-20中国原始取得
270莱特光电发明2022107227947含氮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6-24中国原始取得
271莱特光电发明2022107362050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6-27中国原始取得
4-1-5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272莱特光电发明2022107949411芳胺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7-07中国原始取得
273莱特光电发明2022108042789含氮化合物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7-07中国原始取得
274莱特光电发明2022108533935稠环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7-08中国原始取得
275莱特光电发明2022108091910有机化合物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7-11中国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2024年5月10日从莱
276莱特光电发明2022108375927一种含氮化合物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7-15中国
特迈思莱特迈思受让),无偿转让
277莱特光电发明2022108568224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7-20中国原始取得
278莱特光电发明2022108529094含氮化合物和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2-07-20中国原始取得
279莱特光电发明2022108598018杂环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7-21中国原始取得
280莱特光电发明2022109317755有机化合物和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2-08-04中国原始取得
281莱特光电发明2022110005858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8-17中国原始取得
282莱特光电发明2022109882011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8-17中国原始取得
283莱特光电发明2022110081917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8-22中国原始取得
284莱特光电发明2022110068255芳胺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8-22中国原始取得
285莱特光电发明2022110516815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8-30中国原始取得
286莱特光电发明2022110638954有机化合物和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2-09-01中国原始取得
287莱特光电发明2022111250344含氮化合物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9-15中国原始取得
288莱特光电发明2022111575596含氮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9-22中国原始取得
4-1-5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289莱特光电发明2022112267234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10-09中国原始取得
290莱特光电发明2022112469753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10-12中国原始取得
291莱特光电发明2022112666906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2-10-17中国原始取得
292莱特光电发明2022113043349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10-24中国原始取得
293 莱特光电 发明 202211370565X 含氮化合物和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 2022-11-03 中国 原始取得
294莱特光电发明2022113990574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2-11-09中国原始取得
295莱特光电发明2022115651368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12-07中国原始取得
296莱特光电发明2022116333786含氮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12-19中国原始取得
297莱特光电发明2022116730723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12-26中国原始取得
298莱特光电发明20231006509540有机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3-01-16中国原始取得
299莱特光电发明2023100936294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3-02-07中国原始取得
300莱特光电发明2023100865104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3-02-07中国原始取得
301莱特光电发明2023101465804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3-02-21中国原始取得
302莱特光电发明2023101818098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3-02-28中国原始取得
303莱特光电发明2023101841751有机化合物、组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3-03-01中国原始取得
304莱特光电发明2023102151560含氮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3-03-07中国原始取得
305莱特光电发明2023102975541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3-03-24中国原始取得
306莱特光电发明2023103245917有机化合物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3-03-29中国原始取得
307莱特光电发明2023108808843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3-07-18中国原始取得
308莱特光电发明2023109757923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3-08-03中国原始取得
309莱特光电发明2023109732894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3-08-03中国原始取得
310莱特光电发明2023109888775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3-08-07中国原始取得
4-1-5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311莱特光电发明2023110854712芳胺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3-08-25中国原始取得
312莱特光电发明2023110842537芳胺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3-08-25中国原始取得
313莱特光电发明2023113333539有机化合物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3-10-16中国原始取得
314莱特光电发明2023114438631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3-11-01中国原始取得
315莱特光电发明2023116351897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3-12-01中国原始取得
316莱特光电发明2024100055402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4-01-02中国原始取得
317莱特光电发明2024104889846有机化合物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4-04-22中国原始取得
318莱特光电发明2024112049050有机化合物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4-08-29中国原始取得
有机化合物及包含该有机化合物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
319莱特光电发明18/0241482020-02-09美国原始取得
电子装置
320莱特光电发明16/872748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光电转化器件2020-05-12美国原始取得
一种有机电致发光材料及包含该材料的有机电致发光器
321莱特光电发明17/7181742020-05-18美国原始取得
件一种有机电致发光材料及包含该材料的有机电致发光器
322莱特光电发明17/6137942020-05-18美国原始取得
件
323莱特光电发明17/613416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6-08美国原始取得
324莱特光电发明17/623484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0-07-23美国原始取得
325莱特光电发明17/623772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0-07-24美国原始取得
326莱特光电发明17/596885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0-07-24美国原始取得
327莱特光电发明17/619396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9-01美国原始取得
328莱特光电发明17/623355有机化合物和电子装置2020-09-15美国原始取得
329莱特光电发明17/025569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9-18美国原始取得
4-1-6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330莱特光电发明17/624192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9-28美国原始取得
331莱特光电发明17/624170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0-10-10美国原始取得
332莱特光电发明17/623356有机化合物、包含该有机化合物的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0-10-16美国原始取得
333莱特光电发明17/620353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0-16美国原始取得
334莱特光电发明17/622372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0-19美国原始取得
335莱特光电发明17/596471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0-22美国原始取得
336莱特光电发明17/623211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0-10-22美国原始取得
337莱特光电发明17/623844有机化合物、电子器件及电子装置2020-10-22美国原始取得
338莱特光电发明17/621654有机化合物、使用其的电子器件及电子装置2020-11-23美国原始取得
339莱特光电发明17/623319一种有机化合物、其应用以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20-11-26美国原始取得
340莱特光电发明17/109611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2-02美国原始取得
341莱特光电发明17/622739一种有机化合物和应用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20-12-23美国原始取得
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和应用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
342莱特光电发明17/6202622020-12-24美国原始取得
器件
343莱特光电发明17/622744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2-28美国原始取得
344莱特光电发明17/788850杂环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设备2020-12-29美国原始取得
345莱特光电发明17/787700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3-22美国原始取得
346莱特光电发明18/010241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4-02美国原始取得
347莱特光电发明17/789557一种含氮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4-08美国原始取得
348莱特光电发明17/787656一种含氮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4-28美国原始取得
349莱特光电发明17/913193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5-11美国原始取得
350莱特光电发明18/011754一种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6-25美国原始取得
4-1-6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351莱特光电发明18/011991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7-09美国原始取得
352莱特光电发明18/009770一种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8-10美国原始取得
353莱特光电发明17/763869一种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8-12美国原始取得
354莱特光电发明17/528554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11-17美国原始取得
355莱特光电发明18/011941一种有机化合物及其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12-16美国原始取得
356莱特光电发明18/028900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2-11美国原始取得
357莱特光电发明18/039931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2-02-14美国原始取得
358莱特光电发明18/246973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3-15美国原始取得
359莱特光电发明18/003849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3-17美国原始取得
360莱特光电发明18/550745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4-01美国原始取得
361莱特光电发明18/027991有机化合物以及使用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4-21美国原始取得
362莱特光电发明18/288425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2-06-21美国原始取得
363莱特光电发明18/552951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9-09美国原始取得
364莱特光电发明18/288600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9-28美国原始取得
365莱特光电发明18/552891芳胺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11-28美国原始取得
366莱特光电发明18/552412有机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12-09美国原始取得
367莱特光电发明18/728862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3-05-15美国原始取得
368莱特光电发明18/870554含氮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3-09-15美国原始取得
369莱特光电发明18/860313有机化合物、组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3-10-10美国原始取得
370莱特光电发明10-2021-7035977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6-08韩国原始取得
371莱特光电发明10-2020-0076534含氮化合物、光电转化器件及电子装置2020-06-23韩国原始取得
372莱特光电发明10-2021-7043434有机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0-07-24韩国原始取得
4-1-6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373莱特光电发明10-2021-7042572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以及光电转化器件2020-08-17韩国原始取得
374莱特光电发明10-2021-7031825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9-01韩国原始取得
375莱特光电发明10-2020-0116950化合物、光电转化器件及电子装置2020-09-11韩国原始取得
376莱特光电发明10-2021-7043279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0-16韩国原始取得
377莱特光电发明10-2021-7043278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0-19韩国原始取得
378莱特光电发明10-2022-7011801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0-19韩国原始取得
379莱特光电发明10-2021-7042606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10-22韩国原始取得
380莱特光电发明10-2021-7042823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0-10-22韩国原始取得
381莱特光电发明10-2021-7042824有机化合物、电子器件及电子装置2020-10-22韩国原始取得
382莱特光电发明10-2021-7032226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0-10-22韩国原始取得
383莱特光电发明10-2021-7043405一种有机化合物、其应用以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20-11-26韩国原始取得
384莱特光电发明10-2021-7042661一种有机化合物和应用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2020-12-23韩国原始取得
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和应用以及使用其的有机电致发光
385莱特光电发明10-2021-70410102020-12-24韩国原始取得
器件
386莱特光电发明10-2022-7022015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3-22韩国原始取得
387莱特光电发明10-2022-7040211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8-04韩国原始取得
388莱特光电发明10-2022-7010623一种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8-12韩国原始取得
389莱特光电发明10-2022-7043416有机电致发光材料、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1-12-22韩国原始取得
有机化合物及包含该有机化合物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
390莱特光电发明10-2023-70090432022-02-09韩国原始取得
电子装置
391莱特光电发明10-2023-7013811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02-11韩国原始取得
392莱特光电发明10-2023-7019680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2-02-14韩国原始取得
4-1-6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
393莱特光电发明10-2023-7039700有机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2-09-09韩国原始取得
394莱特光电发明10-2023-7036244芳胺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11-28韩国原始取得
395莱特光电发明10-2023-7011088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3-03-31韩国原始取得
396莱特光电发明10-2024-7040436含氮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3-09-15韩国原始取得
397莱特光电发明10-2024-7035461有机化合物、组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3-10-10韩国原始取得
398莱特光电发明2020-101272含氮化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光电转化器件2020-06-10日本原始取得
399莱特光电发明2021-570830含氮化合物、光电转化器件及电子装置2020-06-18日本原始取得
400莱特光电发明2022-527951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7-30日本原始取得
401莱特光电发明2021-572911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7-01日本原始取得
402莱特光电发明2022-521207一种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8-12日本原始取得
403莱特光电发明2022-579054有机电致发光材料、电子元件及电子装置2021-12-22日本原始取得
有机化合物及包含该有机化合物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
404莱特光电发明2023-5336062022-02-09日本原始取得
电子装置
405莱特光电发明2023-536464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2-02-14日本原始取得
406莱特光电发明2023-566956芳胺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11-28日本原始取得
407莱特光电发明2024-563308有机化合物、组合物、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及电子装置2023-10-10日本原始取得
欧洲专利
408莱特光电发明20906208.2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6-16原始取得
局(EPO)欧洲专利
409莱特光电发明20867122.2化合物、光电转化器件及电子装置2020-08-03原始取得
局(EPO)欧洲专利
410莱特光电发明20198011.7含氮化合物、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0-09-24原始取得
局(EPO)
4-1-6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申请人专利类型申请号/专利号发明名称申请日申请国家取得方式号欧洲专利
411莱特光电发明21870531.7一种含氮化合物及包含其的电子元件和电子装置2021-08-12原始取得
局(EPO)有机化合物及包含该有机化合物的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欧洲专利
412莱特光电发明22865906.62022-02-09原始取得
电子装置 局(EPO)欧洲专利
413莱特光电发明22937676.9芳胺化合物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和电子装置2022-11-28原始取得
局(EPO)
4-1-6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二: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序权利人注册号国际分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取得方式号
1莱特光电1974175740类材料加工2017-6-14至2027-6-13原始取得
2莱特光电1974176340类材料加工2017-11-07至2027-11-06原始取得
3莱特光电197417611类化学原料2017-06-14至2027-06-13原始取得
4莱特光电1974175935类广告销售2017-06-14至2027-06-13原始取得
5莱特光电1974175635类广告销售2017-06-14至2027-06-13原始取得
6莱特光电197417581类化学原料2017-6-14至2027-6-13原始取得
4-1-6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权利人注册号国际分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取得方式号
7莱特光电1974176040类材料加工2017-6-14至2027-6-13原始取得
8 莱特光电 19741764A 1 类 化学原料 2017-07-21 至 2027-07-20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2024年6月20日从
9莱特光电2544202740类材料加工2019-02-21至2029-02-20莱特迈思
受让取得),无偿转让继受取得
(2024年6月20日从
10莱特光电2544203040类材料加工2018-10-28至2028-10-27莱特迈思
受让取得),无偿转让
4-1-6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权利人注册号国际分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取得方式号继受取得
(2024年6月20日从
11莱特光电353716901类化学原料2019-08-14至2029-08-13莱特迈思
受让取得),无偿转让继受取得
(2024年6月20日从
12莱特光电353664181类化学原料2019-08-07至2029-08-06莱特迈思
受让取得),无偿转让继受取得
(2024年6月20日从
13莱特光电3534663540类材料加工2019-08-07至2029-08-06莱特迈思
受让取得),无偿转让
4-1-6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权利人注册号国际分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取得方式号继受取得
(2024年6月20日从
14莱特光电3536331642类设计研究2019-10-14至2029-10-13莱特迈思
受让取得),无偿转让继受取得
(2024年6月20日从
15莱特光电3535716635类广告销售2019-08-07至2029-08-06莱特迈思
受让取得),无偿转让继受取得
(2024年6月20日从
16莱特光电3534666242类设计研究2019-08-07至2029-08-06莱特迈思
受让取得),无偿转让
4-1-6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权利人注册号国际分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取得方式号继受取得
(2024年6月20日从
17莱特光电3536921740类材料加工2019-08-14至2029-08-13莱特迈思
受让取得),无偿转让继受取得
(2024年6月20日从
18莱特光电3537171635类广告销售2019-11-14至2029-11-13莱特迈思
受让取得),无偿转让
19 莱特光电 49350811A 1 类 化学原料 2021-07-21 至 2031-07-20 原始取得
20莱特光电493508111类化学原料2022-01-07至2032-01-06原始取得
4-1-7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权利人注册号国际分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取得方式号
21莱特光电536705963类日化用品2021-08-28至2031-08-27原始取得
22莱特光电536639803类日化用品2021-09-07至2031-09-06原始取得
23 莱特光电 53675423A 42 类 设计研究 2021-10-14 至 2031-10-13 原始取得
24莱特光电536581105类医药2021-08-28至2031-08-27原始取得
25莱特光电5365643740类材料加工2022-05-07至2032-05-06原始取得
26莱特光电536639673类日化用品2022-05-07至2032-05-06原始取得
4-1-7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权利人注册号国际分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取得方式号
27 莱特光电 53656437A 40 类 材料加工 2021-10-14 至 2031-10-13 原始取得
28莱特光电5367543342类设计研究2021-09-07至2031-09-06原始取得
29莱特光电536550545类医药2021-09-07至2031-09-06原始取得
30莱特光电536705895类医药2022-05-07至2032-05-06原始取得
31莱特光电5366152735类广告销售2022-05-07至2032-05-06原始取得
32莱特光电5367542342类设计研究2022-05-07至2032-05-06原始取得
4-1-7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权利人注册号国际分类商标专用权期限取得方式号
33莱特光电5367310042类设计研究2021-08-28至2031-08-27原始取得
4-1-7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三: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收到的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助情况序金额年度补助主体补贴项目依据或批准文件号(万元)高新区管委会境内上市《关于开展2021年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市金融发
12023莱特光电200.00奖励[2021]45号)
莱特光电、信用服务中心2021年普
22023《西安高新区关于支持硬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高新党发[2021]13号)143.60
莱特迈思惠政策第二批
云谷项目(OLED 显示功《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重点专项2020年度项目
32023莱特光电能材料的批量合成和应90.00申报指南的通知》
用)通过结转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用服务中心2021年
42023莱特迈思《西安高新区打造现代产业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60.00
普惠政策第三批次(产业
类)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
52023莱特光电《西安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项目管理办法》(市科发〔2023〕7号)50.00
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4-1-7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金额年度补助主体补贴项目依据或批准文件号(万元)智力项目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信用服务中心2022年
62023莱特光电《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50.00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资金2021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关于开展2021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
72023莱特光电130.21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工作的通知》蒲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莱特光电项目款(关于下《蒲城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工业倍增计划项目资金的通知》(蒲财办
82024蒲城莱特300.00达2024年市级工业倍增预〔2024〕732号)
计划项目资金的通知)西安市商务局提升企业
92024莱特光电《西安市商务局关于2024年度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西安市)项目公示》141.45
国际竞争力项目
1为2023年摊销金额
4-1-7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金额年度补助主体补贴项目依据或批准文件号(万元)
2021年度链主企业及其
102024莱特光电《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产业链链主及配套企业2021年度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100.00
配套企业奖励项目
2024年陕西省创新能力《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二批)经费的通知》
112024莱特光电支撑计划拨款函(第二40.00(陕科函〔2024〕43号)
批)2023年省知识产权项目《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专利
122024莱特光电40.00法专项资金密集型企业培训项目的通知》(陕知函〔2023〕11号)2021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关于开展2021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2
132024莱特光电30.21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工作的通知》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三秦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三秦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陕办发
142025莱特光电72.00
区管理委员会人才计划〔2023〕11号)
2为2024年摊销金额
4-1-76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六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或“本次发行”)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前述文件合称“原法律文件”。
鉴于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1-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的最新情况,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上述事项中涉及本所律师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原法律文件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与原法律文件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原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文件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文件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4-1-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4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
三、关于财务性投资.............................................5
四、结论意见................................................6
4-1-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发行人于2026年6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766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序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号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
152166.0750000.00
产车间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
2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3584.693400.00
3钙钛矿材料研发及器件验证创新平台建设项目3375.833200.00
4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
合计79126.5876600.00
调整后: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9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序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号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
152166.0749077.98
产车间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
2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3584.6934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17322.02
合计75750.7669800.00
除上述调整外,原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4-1-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69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号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
152166.0749077.98
产车间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
2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3584.6934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17322.02
合计75750.7669800.00
除上述调整外,原法律文件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关于财务性投资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为13535.10万元,归母净资产为195011.03万元,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为6.94%。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4-1-5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为2025年11月14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为6707.9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参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83.SH)
的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为4707.98万元。*公司于2026年1月参与北京鑫跃微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为2000.00万元。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将前述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合计投资总额为6707.98万元。
2026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议案,调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6800.00万元,调整后拟募集资金总额为6980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除相关调整外,原法律文件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系对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不会因此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1-6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
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张明许晶迎
二〇二六年月日
4-1-7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六年七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或“本次发行”)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前述文件合称“原法律文件”。
鉴于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
4-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的最新情况,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上述事项中涉及本所律师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原法律文件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与原法律文件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原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文件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文件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4-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4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
三、关于财务性投资.............................................5
四、结论意见................................................6
4-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9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序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号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
152166.0749077.98
产车间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
2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3584.6934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17322.02
合计75750.7669800.00
调整后: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2477.98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序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号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
152166.0749077.98
产车间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
2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3584.693400.00
合计55750.7652477.98
除上述调整外,原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4-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文件,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
52477.98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
目:
序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号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
152166.0749077.98
产车间1、生产车间3和生产车间4项目
2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3584.693400.00
合计55750.7652477.98
除上述调整外,原法律文件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关于财务性投资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为13535.10万元,归母净资产为195011.03万元,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为6.94%。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为2025年11月14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为6707.9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参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83.SH)
的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为4707.98万元。*公司于2026年1月参与北京鑫跃微
4-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投资金额为2000.00万元。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将前述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合计投资总额为6707.98万元。上述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026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议案,调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6800.00万元,调整后拟募集资金总额为69800.00万元;202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议案,不再使用募集资金
17322.02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调整后拟募集资金总额为52477.98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除相关调整外,原法律文件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系对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不会因此导致本次发行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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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张明许晶迎
二〇二六年月日
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