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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科技: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宣昌)律师事务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72号九州大厦A座14-16层邮编:443000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Yichang)14-16F,TowerA,Jiuzhou BuildingNo.72, Yiling Avenue, Xiling District443000,Yichang,Hubei,China

大成DENTON

大成is Dentons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ra.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大成is Dentons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京大成(宣昌)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com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72号九州大厦A座14-16层(443000)14-16 F, Tower A, Jiuzhou Building No.72, Yiling Avenue,Xiling District ,443000, Yichang, Hubei, China

Tel:-860717-6919599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建华律师、陈悦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或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11月14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生物产业园东临路499号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光幸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31人,代表股份合计258,069,056股,占公司总股本344,500,000股的74.911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51,403,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2.976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6,665,2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34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29人,代表股份15,722,2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638%。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9,057,000股;通过网络投票127人,代表股份6,665,256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特别决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

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三项(其中第二项包含六项分议案),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 257,696,010 99.8554 357,162 0.1383 15,884 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5,349,210 97.6272 357,162 2.2716 15,884 0.1012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 257,691,731 99.8537 367,903 0.1425 9,422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 257,701,554 99.8575 358,080 0.1387 9,422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 257,678,917 99.8488 380,717 0.1475 9,422 0.0037

表决结果:通过。

2.0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 257,701,554 99.8575 358,080 0.1387 9,422 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 257,541,859 99.7957 517,775 0.2006 9,422 0.0037

表决结果:通过。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 257,684,554 99.8510 375,080 0.1453 9,422 0.0037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股东 257,541,359 99.7955 518,275 0.2008 9,422 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5,194,559 96.6436 518,275 3.2964 9,422 0.06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大成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高明)

经办律师:

(张建华)

经办律师: 陈悦 (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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