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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科技: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1(三)最近3年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2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有: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3(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

4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

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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