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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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
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三峡法意(2026)第070号
致: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司”)的委托,指派李波律师、付聪律师(以下合称“本所承办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9月16日下午14时00分在中国(湖北)自贸区宣昌片区生物产业园东临路499号会议室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3.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本所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8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9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进行了公告。2026年9月1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了《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同时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会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时00分在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生物产业园东临路499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光幸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承办律师;
4.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4人,所代表股份合计250,607,75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2.745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股份合计247,07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72%。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0人,所代表股份合计3,532,55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25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72人,所代表股份合计8,260,95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980%。其中现场出席2人,所代表股份合计4,728,400股;通过网络投票70人,所代表股份合计3,532,557股。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1.00《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韩国林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选举成慧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
特别决议议案:无。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01;议案1.02。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上列议案内容,公司已于2026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中列明,并于2026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子议案形式逐项表决,应选独立董事2人。本议案项下各子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提案 获得的选举票数(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选举票数 (股) 是否当选
1.01 选举韩国林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49,962,995 7,616,195 是
1.02 选举成慧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49,933,225 7,586,425 是
(注:本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2人,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议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建华
见证律师:
李波
见证律师:
付聪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