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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信安: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湖南麒麟信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信安”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高骜旻、马睿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6年4月13日—4月24日、2026年5月6日-5月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马睿、翟云耀、于超、冀峪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此外,2026年2月10日,上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保荐机构在本次现场

1检查中对该事项予以了特别关注,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之“(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

3、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明细账、募集资金运用凭

证等资料;

5、查阅公司2025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

6、核查公司2025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7、抽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重大商务合同等资料;

8、访谈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麒麟信安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本持续督导期间董事会、监事会(适用于监事会取消前)、股东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董事会、股东会议事规则,在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中明确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度已披露的公告、相关

会议资料,抽查重要信息披露流程文件。

2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查阅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方交易相关资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

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专户明细账、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公司三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征信报告,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公司与奇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奇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湘

江新区引导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孚迪投资合伙企业(有3限合伙)及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

资设立长沙奇安麒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合伙企业”),围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亿元,占总出资比例的20%,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实缴出资人民币4000.00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上述情形外,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032.90万元,同比增加2395.02万元,增幅

8.3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807.42万元,同比减少6600.99万元;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034.12万元,同比减少7360.4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为负,主要系公司本期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增幅较大;同时为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强化长期竞争力,公司持续加大研发与营销网络布局投入,叠加新设子公司前期投入、人员规模扩张及股权激励计提股份支付费用增加等因素综合影响所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净利润为负主要系计提大额信用减值损失且研发投入、销售投入较大所致。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2026年2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发行上市申请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关于对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6〕28号)。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工作:

1、积极配合上交所核查,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推进核查工作。

2、加强后续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的整改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相关整改文件、访谈了高级管理人员,并督促公司管理层进一步学

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其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同时,公司建立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及时共享关键信息。2026年3月,针对上市公司监管原则和规则体系、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防控、违规案例分析等内容,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合规专题培训,督促公司管理层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对上述事项积极整改,并进一步完善和有效执行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请公司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三)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管理,采取有效的应收账款回收措施,降低应收账款

比例较高的相关风险,并持续关注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存货跌价计提是否充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四)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相关规则、审议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5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备查资料,协调相关人员参与访谈并积极配合其他现场工作的开展,为本次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运用等重要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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