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九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
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准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网站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前 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
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下午14:00在湖南省长沙高
新开发区麒云路20号麒麟科技园1栋1楼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以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的董事杨子嫣女士主持。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25年9月9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数
61693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36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人,代表股份数4617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5238%。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共68名,代表股份数663113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9598%。
(四)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监票人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81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8933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弃权39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62181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593%;反对8933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弃权39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81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8933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弃权39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81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8933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弃权39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81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8933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弃权39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81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8933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弃权39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81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8933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弃权39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62181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593%;反对8933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弃权39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81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8933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弃权39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811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3%;反对8933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弃权39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2.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617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4%;反对912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6%;弃权39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689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4%;反对8873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8%;弃权57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111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7%;反对887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6%;弃权57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