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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捷创芯: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3层(518048)

电话:(86755)8281-6698传真:(86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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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锦天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23日下午14:00召开。

2026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日(即本次股东会召开10日前),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孙亦军(合计持有12.64%股份)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将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即2026年6月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新增上述符合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临时提案。除此之外,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述《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IC科创中心1栋(C座)12层4-01号召开。

2.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至15:00。

综上,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54105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159%。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145334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604%。经锦天城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104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770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3.经锦天城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0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783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85%。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以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锦天城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7694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8%;

反对2935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4%;弃权425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53792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8%;

反对2991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弃权140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470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49%;反对299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5%;弃权14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6%。

3.《关于确认2025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8016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

反对2238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2%;弃权80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479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02%;反对2238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80%;弃权80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8%。

4.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5650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2%;

反对427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4%;弃权112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243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65%;反对427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85%;弃权112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0%。

5.《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059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070%;

反对17805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07%;弃权118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3%。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884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798%;反对1780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16%;弃权118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6%。

6.《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8523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6%;

反对213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5%;弃权396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530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72%;反对213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07%;弃权39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1%。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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