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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捷创芯: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3层(518048)

电话:(86755)8281-6698传真:(86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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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锦天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科谷四街北投亦庄产业园16号楼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体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9:15至15:00。

综上,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7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54616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356%。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0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146485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301%。经锦天城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69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130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3.经锦天城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130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5%。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以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锦天城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4282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

反对1796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弃权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82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6%;

反对14253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8%;弃权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529816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27%;

反对16262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7%;弃权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9816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27%;

反对16262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7%;弃权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82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6%;

反对14253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8%;弃权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82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6%;

反对14253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8%;弃权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82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6%;

反对14253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8%;弃权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2.07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88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4%;

反对1419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1%;弃权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2.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825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6%;

反对14253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8%;弃权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9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82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24%;

反对1425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1%;弃权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2.1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4221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3%;

反对1858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1%;弃权8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936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10%;反对185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2%;弃权8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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