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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捷创芯: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0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3层(518048)

电话:(86755)8281-6698传真:(86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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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捷创芯”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仅就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

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本所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唯捷创芯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

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

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有

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宜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关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或披露文件中自行引用或

根据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及律师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原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长荣秀丽女士提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共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3615973股。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已分别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含税0.77元(“元”指人民币元,下同),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3615973股公司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应当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提供的《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后的股本426697035股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0.77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公司股份回购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43031300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3615973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26697035股,以该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77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本次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26697035×0.077)÷430313008≈0.076元/股

本次虚拟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4.08-0.076)÷(1+0)≈24.00元/股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的情形: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6年7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4.08元

/股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7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计算依据如下: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4.08-0.077)÷(1+0)≈24.00元

/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4.08-0.076)÷(1+0)≈24.00元

/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

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4.00-24.00|÷24.00=0.00%因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锦天城律师签字并经锦天城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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