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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惠技术: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薛文革)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5年,作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以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勤勉履职,积极审议各项议案,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审慎、客观的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公司稳健、规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薛文革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93年8月至1995年3月任鸡西市热力有限公司技术员;1995年

3月至2004年7月任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2007年7月至2009年

6月任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2009年6月至2018年1月任上海君锦

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任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年5月至2022年1月任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2年2月至2024年7月任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4年8月至今任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2025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

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本人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6次股东会。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审慎

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专业作用。本人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召开前,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5年度,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出

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参加董事会情况会情况是否连续应参加董亲自出席委托出席两次未亲缺席次数列席次数事会次数次数次数自参加会议

111100否6

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法定时间向本人提供了会议资料,并介绍了相关情况。本人在认真阅读会议资料,熟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审查意见,为董事会决策尽职尽责。

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重大事项等相关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报告期内,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

(二)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13次会议,其中8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2次。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积极召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持并组织审议相关事项,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审议的事项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人认为,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此外,本人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天的基本要求。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对本人提出的问题能够做到及时落实和纠正,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四)与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审阅了公司内审部门出具的

2024年年度及2025年各季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积极与内审部门沟通,就相关

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履行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本人与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年度审计计划进行沟通,确定审计范围及关键审计事项等,针对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并督促审计进度,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

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与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5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相关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实行了回避原则。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稳步推进内控体系建设,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到有效的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人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能力进行了审核,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议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CFO)的议案》同意续聘陈益坚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

理兼财务负责人(CFO),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聘任财务负责人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本人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同时陈益坚先生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质和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第四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选举了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CEO)、首席技术官(CTO)、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CFO)及董事会秘书。本人就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相关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公司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2025年4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情况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人认为该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

切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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