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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科技: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9 00:00 查看全文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路德生物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德科技”、“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语言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披露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

鉴此,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2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

经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四)2026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出具核查意见。

(五)2026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6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4.26元/份的行权价格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336.0000万份股票期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披露指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

3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6月25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三)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9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36.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24.26元/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一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

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

章页)5(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

页)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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