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附相关事项资料及时提交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将上述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并进行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及下属子(分)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登记及归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附件:
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登记表申请人员申请部门申请时间口暂缓口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披口暂缓口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露的方式口暂缓口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所涉文件类口年度报告;口半年度报告;口季度报告;口临时报告型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口国家秘密口商业秘密
适用暂缓或1.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豁免披露情2.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形的说明3.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
是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审批意见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