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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井股份: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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