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7 证券简称:松井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3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进展暨收
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由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星帝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帝公司”)涉嫌虚假仲裁裁决一案(《立案决定书》编号:长公(经)立字[2026]0853号),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本次执行事项系与星帝公司合同纠纷所致。此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生持有的公司 568657股股票以
清偿债务,相关股份于 2026年 6月进行首次司法拍卖并流拍。
* 本次裁定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事项进展,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2025)粤 03执保 427号),因与星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法院冻结了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生直接持有的本公司约 0.36%的股份。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松井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少数股权解冻暨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二、本次司法冻结涉及案件的进展情况
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2月与星帝公司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约定如星帝公司在 2013年 3月底之前使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成为 X客户和Y客户的合格供应商或被列入 X客户和 Y客户配套供应商名单的条件下,其有权以人民币 600 万元的价格购买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
生持有的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 2%的股权,以及无偿获得凌云剑先生持有的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 2%的股权,共计 4%股权。鉴于星帝公司未能达成服务合同中相关约定义务,双方未开展任何支付购买股权款项或签署任何形式的股权转让文件等行为。
2021 年 9月,星帝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该服务合同争议提起仲裁。2023年 6月,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出具了《裁决书》,星帝公司所有仲裁请求均被仲裁庭驳回。
2023 年 8月,星帝公司就该服务合同争议再次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4年 12月,仲裁庭作出本案裁决并出具了《裁决书》,主要裁决如下:(1)对于凌云剑先生,裁决其应向星帝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2 年 3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起为止的逾期利息;(2)对于公司,仲裁
庭驳回了星帝公司针对本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支持了公司的如下仲裁反请求,裁决星帝公司应向公司支付部分律师费、反请求仲裁费。
2025 年 6月,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生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该法院受理并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撤销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的申请。
2026年 5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凌云剑持有的证券简称“松井股份”股票(证券代码:688157,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568657股以清偿债务。
2026年 6月,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68657股在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拍卖,因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出价已流拍。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由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星帝公司涉嫌虚假仲裁裁决一案(《立案决定书》编号:长公(经)立字[2026]0853号),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凌云剑先生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持有本公司
48.58%的股份。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裁定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事项进展,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