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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井股份:松井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1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157证券简称:松井股份公告编号:2025-050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

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2025)粤03执保427号),因与星帝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法院冻结了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生直接持有的本公司约0.36%的股份。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松井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控股股东少数股权解冻暨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被冻结股份仍处于冻结状态。

二、本次司法冻结涉及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与星帝企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约定如星帝公司在2013年3月底之前使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成为X客户和 Y客户的合格供应商或被列入 X客户和 Y客户配套供应商名单的条件下,其有权以人民币600万元的价格购买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生持有的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2%的股权,以及无偿获得凌云剑先生持有的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2%的股权,共计4%股权。鉴于星帝公司未能达成服务合同中相关约定义务,双方未开展任何支付购买股权款项或签署任何形式的股权转让文件等行为。

2021年9月,星帝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该服务合同争议提起仲裁。2023年6月,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出具了《裁决书》,星帝公司所有仲裁请求均被仲裁庭驳回。2023年8月,星帝公司就该服务合同争议再次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4年12月,仲裁庭作出本案裁决并出具了《裁决书》,主要裁决如下:(1)对于凌云剑先生,裁决其应向星帝公司支付赔偿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起为止的逾期利息;(2)对于公司,仲裁

庭驳回了星帝公司针对本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支持了公司的如下仲裁反请求,裁决星帝公司应向公司支付部分律师费、反请求仲裁费。

2025年6月,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生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该法院于同月受理。近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凌云剑先生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撤销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的申请。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凌云剑先生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持有本公司

48.58%的股份,其中,直接持有的0.36%股份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通过控股股

东长沙茂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松有限”)间接持有的48.22%股份不存

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此外,凌云剑先生持有的茂松有限100%股权亦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上述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2、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相关事项,将依法通过一

切途径进一步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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