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HS非字第779号-1
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优刻得”)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并于2025年10月10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出具的《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六)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一)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10月16日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会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0.50万股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2元/股。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张文
经办律师:
雷富阳
袁嘉蔚
2025年10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