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瑾
2023年,我作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2023年度的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2023年度召开的相关会议,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交流,认真阅读会议相关材料,认真审议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现将2023年度我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信息
(一)独董简历郭瑾,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85年4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和英语双学士,法律职业资格证;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先后任职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任职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5月至2018年7月,任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期间借调中国证监会;
2018年8月至2021年2月,任职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先后任职于明达资产私募管理公司、瑞信致远私募管理公司;2022年10月至今,任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监。2023年3月20日至今,任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的关联方(除因本人任职或兼职而构成关联方外)任职,没有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在法律方面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方面拥有深厚的经验。本人能够进行客观、独立的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兼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及
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在报告期及任期内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等会议的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至报告期末,公司共计召开5次股东大会、10次董事会、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及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会议,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应参加董亲自委托缺参加股东参加提名委参加审计委参加独立董事姓名事会次数出席出席席大会次数员会次数员会次数事专门会郭瑾1010005241
本人能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并能按时列席股东大会,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召开会议之前,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主动了解和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回复。本人认真审议每一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己的行业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公司2023年度历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二)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及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的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没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其他会议、交流活动等机会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考察,并通过电话、邮件、会谈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听取管理层的汇报,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献计献策,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管理层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对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能及时汇报,征求并听取本人的意见和建议,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2023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2023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下列届次的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和事项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出具了书面意见:
序会议届次相关议案和事项号
《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待遇方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待遇方案》《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第三届董事会第备及资产核销》《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公司会计十三次会议政策变更》《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
第三届董事会第
2《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十五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3十七次会议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第
4《关于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八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5十九次会议<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第《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6二十次会议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第《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
7二十二次会议议案》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沟通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未发生本人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内部审计工作汇报。与公司审计部就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专项审计等各类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现场交流,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
3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
前、后多次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2023年,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重点事项予以审核,
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的规范化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公司在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所涉及的关联董事予以了回避表决,本人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为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期及任期内,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能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要求,能规范使用并有效利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公司不存在并购重组情况。
(六)董监高的提名和薪酬情况
4报告期及任期内,本人对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提名候选人资料做了认真的审阅,认
为候选人未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同时,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条件,因此本人同意候选人的提名。
关于公司薪酬情况,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的薪酬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现行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及当地物价水平,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依据了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目标而制定,有利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管理和经营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未审议相关议案。
(八)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续聘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资料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因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和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负,且公司预期在2023年度营业收入将实现大幅度的增长,公司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因此2022年度公司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公司和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人能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5(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公司完成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临时公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披露了有关信息,确保所有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平等获得公司信息。
(十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能够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三)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公司围绕着云管端架构,对公司的云产品链条进行延伸,布局了存储灾备业务,并为存储灾备业务制定了以算带存的策略,研发高性能存储服务器,成为公
司第二增长曲线,公司还积极拓展国内城市物联感知领域市场以及海外电力市场,获得了
马来西亚智能电网市场的订单,同时公司还推出了一系列新产品和新技术。
(十四)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公司在实施的股权激励包括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处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考核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废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更好的履行职责,加强自己的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我们积极参加深圳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深圳上市公司协会和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同时积极主动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忠实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我们也衷心希望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以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
报告完毕,谢谢!述职人独立董事:郭瑾
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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