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1(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的,应当要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总经理审核后,报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3(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
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内部审计部门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公司股东会。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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