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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科股份: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0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160证券简称:步科股份公告编号:2025-047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36233.94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5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45号),同意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83220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8.06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464999940.3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390694.0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6609246.2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3-45号《验资报告》。公司及子公司将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管理,并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

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前次募集序号项目总投资额拟投入金额拟投入金额资金投入金额(调整前)(调整后)智能制造生产基地

166115.6212415.0046500.0045660.92

建设项目

合计66115.6212415.0046500.0045660.92

注: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调整后)的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7月1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036233.94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36233.94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项目发行费用总额拟置换金额付发行费用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5914799.24334799.96334799.96

审计验资费用532280.00192000.00192000.00

律师费用577358.49377358.49377358.49

法定信息披露费用1120000.00--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246256.35132075.49132075.49

费用

合计8390694.081036233.941036233.94

四、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36233.94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036233.94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保荐人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3、会计师事务所意见我们认为,上海步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上海步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2、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3-501号)特此公告。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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