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1证券简称:威高骨科公告编号:2023-032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骨科”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为“16号准则解释”)
相关规定而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威高骨科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并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施行16号准则解释,并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第16号准则解释,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等问题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说明。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施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施行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颁布的第16号准则解释,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施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日期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即“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第16号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第16号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