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作(2025年5月修订)》等要求,山东成商骨科材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刘洪润、曲国霞、贾彬的任职经历以及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5年度任款时商券2年1月1日金司(6012
)现以及《公司)《利(上份公限公立 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能产搭通市《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被立重事管理办
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否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5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否
6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否
7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是℃否℃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2026年3月26日
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上市公司)减立重事,在25任款减商1月1日2(52月
2)律、以及(公司程)(山东成资科股份有限公司事工 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能严经进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否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5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否
6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否
7 级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率情形之一的人员; 是℃否℃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2026年3月26日
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上市公司)减支事,在25年减资利年有1日-25712
)及《司)《(上公有限公司 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否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否
5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否
6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否
7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是℃否℃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5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
2026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