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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高骨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8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将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

3法律意见书

了会议的投票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14:50在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威海市旅游度假区香江街26号)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323333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833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7名,代表股份17297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243%。本所律师无

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1名,合计代表股份340630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法律意见书

85.1576%。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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