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确保薪酬管理过程
及结果合法合规;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市场匹配原则: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区上市公司同类岗位
的市场薪酬行情,确保薪酬体系具有市场竞争力;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制定兼顾公司短期经营目标与长期战略发展需求,避免因短期激励过度而损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五)统筹兼顾原则: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4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
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具体包括收集薪酬市场数据、协助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办理薪酬计算及发放等具体手续。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其调整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具体比例可根据岗位职责、风险程度及考核难度等因素,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力资源部门在核定薪酬时确定。
第八条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等;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等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
第十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4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中直接
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失职被立案调查
或内部调查期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提议并经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暂停支付其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的经营成果及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及组织架构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四章附则
4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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