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普股份”)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盛普股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
定作出审慎判断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盛普股份10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
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
止转让的情形,盛普股份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盛普股份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实际控制
盛普股份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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