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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目录

释义....................................................4

正文....................................................8

一、本次交易方案..............................................8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14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31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33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34

六、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债权债务安排.....................................65

七、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职工安置.......................................66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6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68

十、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69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77

十二、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79

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80

十四、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82

2-2-1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

致: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埃夫特”)与

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埃夫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事宜(以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并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所信赖,本次交易的相关方须对其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所出具的任何承诺、说明或者确认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承诺、说明等。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埃夫特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交易有关的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若有),均为对境外律师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埃夫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2-2-3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术语的简称和全称如下:

埃夫特、上市公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指

司、公司份有限公司

埃夫特有限指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埃夫特的前身芜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上市公司的实际芜湖市国资委指控制人

芜湖远宏指芜湖远宏工业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芜湖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芜湖投控指公司,系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芜湖远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远大创投指人

芜湖睿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睿博投资指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芜湖嘉植可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芜湖嘉芜湖嘉植指植可为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市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平台,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盛普股份、标的指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盛普有限指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前身上海至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至骞实业设备有限至骞实业指公司,系盛普股份的控股股东嘉兴蔓月指嘉兴蔓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盛普股份的股东上海郗舜指上海郗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股东洋浦昆宁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上海昆宁商洋浦昆宁指

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盛普股份的股东新余鸿土指新余鸿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盛普股份的股东捌芯(上海)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捌芯(厦上海捌芯指

门)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盛普股份的股东上海翌耀指上海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股东共青城凯翌指共青城凯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盛普股份的股东盛普智能指上海盛普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全资子公司骞研智能指上海骞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甚是昌指上海甚是昌机械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控股子公司2-2-4东莞市至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至盛新材指已于2025年10月14日注销

马鞍山创盛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创盛新能源指已于2025年10月22日注销

盛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盛普股份的香港全资子公司,已于盛普国贸指

2025年7月4日解散

盛普股份重庆分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系盛普股份的分指公司公司

至骞实业、刘燕、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李强、李天智、洋浦交易对方指

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王晨、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

至骞实业、付建义、刘燕、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洋浦昆宁、业绩承诺方指

李强、李天智、王晨

标的资产指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盛普股份100%股份

本次交易、本次

重组、本次发行埃夫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标的资指股份及支付现金产的交易行为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与至骞实业、付建义、刘燕、嘉兴蔓月、上海郗舜、

李强、李天智、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王晨于2026年2月9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发行股份及支公司与付建义、刘燕、上海至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强、嘉付现金购买资产指兴蔓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郗舜企业管理有限协议》公司、李天智、王晨、捌芯(上海)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洋浦昆宁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鸿土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上市公司与至骞实业、付建义、刘燕、嘉兴蔓月、上海郗舜、

李强、李天智、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王晨于2026年5月21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发行股份及支公司与付建义、刘燕、上海至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强、嘉付现金购买资产

指兴蔓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郗舜企业管理有限协议之补充协

公司、李天智、王晨、捌芯(上海)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议》

伙)、洋浦昆宁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鸿土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上市公司与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于2026年2月9日签署的指议》《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于2026年5月21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建义、刘燕、上海至《业绩补偿协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强、嘉兴蔓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指议》限合伙)、上海郗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天智、王晨、洋浦昆

宁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补偿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交易协议指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的合称《重组报告书《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指(草案)》产报告书(草案)》

2-2-5独立财务顾问、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

审计机构、备考

审阅机构、安永指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

评估机构、天源指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师本所指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出具的《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审财务《标的公司审计指报表2024年度和2025年度》(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报告》

70065817_B01 号)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已审财务《上市公司审计指 报表 2025 年度》(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 70027049_B01报告》

号)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备考审阅报指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2025年度》(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告》

70027049_B05 号)

天源评估师对标的公司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资产评估报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指告》购股权涉及的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6〕0528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法律意见书指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指《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发行注册办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法》《重组管理办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自查表》指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5月修订)》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期指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最近三年指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中国指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

2-2-6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2-7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埃夫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为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至骞实

业、刘燕、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李强、李天智、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

捌芯、王晨、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共12名交易对方合计购买其持有的盛普股

份100%股份。

具体包括:1、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至骞实业、刘燕、

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李强、李天智、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王晨

共10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盛普股份95.97%股份;2、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

的方式向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购买其持有的盛普股份4.03%股份。后者以前者为实施前提。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2、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如下:

交易均价计算类型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8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23.5518.84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22.4417.96

2-2-8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24.6419.72

注:交易均价的80%数据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价格为17.9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至骞实业、刘燕等10名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

4、交易金额及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设置差异化定价安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序对应的盛普股份持有盛普股份的股交易对方交易对价

号100%股份估值份比例

至骞实业、刘燕、李

强、李天智、王晨、

1108000.0092.33%99713.49

嘉兴蔓月、上海郗

舜、洋浦昆宁

2新余鸿土、上海捌芯97200.003.64%3538.12

上海翌耀、共青城凯

3102174.844.03%4120.35

总计100.00%107371.97注:1、天源评估师以2025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盛普股份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盛普股份100%股份的评估值为108275.00万元。参考上述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协商,确定盛普股份100%股份的交易作价约为107371.97万元;

2、至骞实业、刘燕、李强、李天智、王晨、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洋浦昆宁参与上市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且参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其对应的盛普股份100%股份估值为108000.00万元;新余鸿土、上海捌芯参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但不参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其对应的盛普股份100%股份估值为97200.00万元;

3、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仅参与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且不参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向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支付的转让总价款计算方式为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入股标的公司时的投资款加上按照年化6%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单利计算),并减去本次股份转让前标的公司已向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分配利润后的金额;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利息终算时点为协议生效日,交易对价以假设2026年9月30日为生效日进行估算。

本次交易支付方式的安排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2-9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对应的盛普

序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

交易对方方支付的总股份100%号比例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对价股份估值

1至骞实业盛普股份64.61%股份34889.7934889.8069779.59

2李强盛普股份7.28%股份3931.243931.247862.49

3嘉兴蔓月盛普股份6.19%股份3341.563341.566683.12

4上海郗舜盛普股份4.55%股份2457.032457.034914.06

108000.00

5李天智盛普股份3.64%股份1965.621965.623931.24

6洋浦昆宁盛普股份3.64%股份1965.621965.623931.24

7刘燕盛普股份1.51%股份814.47814.471628.94

8王晨盛普股份0.91%股份491.40491.41982.81

9新余鸿土盛普股份1.82%股份884.53884.531769.06

97200.00

10上海捌芯盛普股份1.82%股份884.53884.531769.06

盛普股份95.97%股

小计51625.8051625.82103251.61/份

11上海翌耀盛普股份3.63%股份3708.32-3708.32

102174.84

共青城凯

12盛普股份0.40%股份412.04-412.04

小计盛普股份4.03%股份4120.35-4120.35/

盛普股份100.00%股

总计55746.1551625.82107371.97/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

/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上调整为整数,相应减少现金支付对价。

5、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股份对价总额发行股份数量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万元)(股)

2-2-101至骞实业盛普股份64.61%股份34889.8019426390

2李强盛普股份7.28%股份3931.242188889

3嘉兴蔓月盛普股份6.19%股份3341.561860556

4上海郗舜盛普股份4.55%股份2457.031368056

5李天智盛普股份3.64%股份1965.621094445

6洋浦昆宁盛普股份3.64%股份1965.621094445

7新余鸿土盛普股份1.82%股份884.53492501

8上海捌芯盛普股份1.82%股份884.53492501

9刘燕盛普股份1.51%股份814.47453492

10王晨盛普股份0.91%股份491.41273612

总计盛普股份95.97%股份51625.8128744887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数量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准。

6、股份对价锁定期及分批解锁安排

(1)至骞实业、刘燕等业绩承诺方的股份解锁安排

至骞实业、刘燕等业绩承诺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外,根据至骞实业、刘燕等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方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新增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分三期解锁:

1)业绩承诺方实现业绩承诺期第一个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或者业绩承诺方

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数量的30%;如未达到该等条件,业绩承诺方所持股份不能申请解锁;

2-2-112)业绩承诺方实现业绩承诺期第一个年度和第二个年度承诺净利润的合计数,或者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计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数量的70%;如未达到该等条件,业绩承诺方所持股份不能申请解锁;

3)业绩承诺方实现业绩承诺期三个年度的承诺净利润的合计数,或者业绩

承诺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业绩承诺方累计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股份数量的100%-进行业绩补偿的股份(如有)。

(2)其他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新余鸿土、上海捌芯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如前述关于新增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上市公司与付建义、刘燕、至骞实业、李强、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李天

智、王晨、洋浦昆宁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约定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减值测试、交易对价调整等内容。其他交易对方不参与业绩承诺,也不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1)业绩承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在业绩承诺期(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的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9000万元、10000万元(三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

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净利润系经上市公司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且应剔除股份支付、业绩奖励的影响。

(2)补偿安排

1)补偿原则

2-2-12当标的公司业绩达成率(累计实际净利润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比值)触发

特定情形时,则业绩承诺方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第一个会计年度的业绩达成率低于90%;

*业绩承诺期第一个和第二个会计年度的业绩达成率低于90%;

*业绩承诺期的业绩达成率低于90%。

2)补偿计算方式

业绩承诺期各会计年度应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期间每一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

(1-业绩达成率)*业绩承诺方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业绩承诺期第一个会计年度

交易对价*90%

(1-业绩达成率)*业绩承诺方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业绩承诺期第二个会计年度

交易对价*95%-以前年度累计补偿金额

(1-业绩达成率)*业绩承诺方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业绩承诺期第三个会计年度

交易对价-以前年度累计补偿金额

*当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如业绩承诺方未能完成当期业绩承诺,则可以选择优先以上市公司当期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当期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不

能足额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可选择现金或股份补偿。

*业绩承诺期满后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如业绩承诺方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则优先以上市公司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不

能足额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可选择现金或股份补偿。

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已补偿现金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

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业绩承诺期满后,业绩承诺方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大于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上市公司应将业绩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业绩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业绩承诺方已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

金额)以现金方式返还给业绩承诺方。

8、交易价格调整机制

2-2-13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的三

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且标的公司截至2028年末在手订单的毛利额不低于2亿元,则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业绩承诺方追加对价支付,追加支付的交易对价计算方式如下:

追加支付的交易对价=标的公司实际达成的三年平均净利润*12-10.8亿元,追加支付的交易对价最高不超过1.08亿元。就每一业绩承诺方而言,其获得的金额=追加支付的交易对价*业绩承诺方在《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时持有的盛普股份股份比例。

9、过渡期损益安排

以资产交割日所在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作为标的资产的交割审计基准日,由上市公司聘请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认可的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损益归属期间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审计;如标的公司在损益归属期间产生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减少,则减少部分由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按照其各自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具体方式为减少本次交易项下上市公司应支付给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的现金对价金额,不足部分由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补足。

10、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决议的有效期本次交易的决议有效期为自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之

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本次交易方案已于该有效期内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

1、基本情况

2-2-14根据埃夫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埃夫特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7664238230M名称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法定代表人游玮注册资本52178万元

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东路96号营业期限自2007年8月2日至无固定期限

工业机器人、智能机器人、智能生产线设备及配件、汽车专用设

备研发、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销售及售后服务,机器人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机电设备(除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销售及售后服经营范围务,节能技术服务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及维修服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国家限制类、禁止类项目除外,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埃夫特披露的《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3月31日,埃夫特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芜湖远宏8400.0016.10

2远大创投6581.8312.61

安徽信惟基石产业升级基金

34593.778.8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睿博投资4592.218.80

马鞍山基石智能制造产业基

51374.872.63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晖源霖股权投资合伙

61219.162.34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国证机器人产业交

71012.441.94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

8716.381.37

夏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

2-2-1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88.561.13

10芜湖嘉植553.401.06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芜湖远宏为埃夫特的直接控股股东,芜湖投控为埃夫特的间接控股股东,芜湖市国资委为埃夫特的实际控制人。

2、主要历史沿革

根据埃夫特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公开披露信息,埃夫特的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16年5月设立

2016年4月28日,埃夫特有限股东会通过整体变更设立决议,全体股东

签订《发起人协议》。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6]3554号),埃夫特有限以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净资产24939.64万元为基数,按1:0.8019的折股比例,折合为股本2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超出部分4939.6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后,各股东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016年4月28日,芜湖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安徽埃夫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批复》(国资经[2016]78号),同意埃夫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方案。

2016年5月31日,埃夫特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上述整体变更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埃夫特设立时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股本总额为20000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1031号)对本次整体变更事项进行了审验。

埃夫特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芜湖远宏8400.0042.00

2远大创投2093.0010.47

3睿博投资5647.0028.24

2-2-16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560.0017.80

5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300.001.50

合计20000.00100.00

(2)2020年7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88号)批准,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 13044.6838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6.35元/股,发行后埃夫特总股本为52178万股。

2020年7月9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41Z003 号),对埃夫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

根据上交所于2020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上证公告(股票)[2020]82号),埃夫特股票于2020年7月15日起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埃夫特”,股票代码:

“688165”。

2020年9月9日,埃夫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情况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的作废

2021年7月30日,埃夫特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埃夫特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8月26日,埃夫特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名单、授予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0.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4.5万股。

2022年8月3日,埃夫特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264.5万股限制

2-2-17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埃夫特于2021年7月3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2022年9月29日,埃夫特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作废失效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计

458.17万股。

2023年4月25日,埃夫特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作废失效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计415.69万股。

2024年4月26日,埃夫特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作废失效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计

286.66万股。

至此,埃夫特2021年限制性激励股票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已全部作废,埃夫特股本未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而发生变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埃夫特上市后未发生股本变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埃夫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埃夫特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中,埃夫特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盛普股份95.97%股份,交易对方分别为至骞实业、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刘燕、李强、李天智、王晨。该等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1)至骞实业

根据至骞实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骞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2-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MA1J1XXD8H

名称上海至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燕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615号39幢营业期限自2017年1月20日至2037年1月19日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非居住房经营范围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至骞实业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骞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刘燕300.0060.00

2付建义200.0040.00

合计500.00100.00经查验,至骞实业系盛普股份的控股股东,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形,未按照私募基金形式进行运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本所认为,至骞实业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嘉兴蔓月

根据嘉兴蔓月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2-2-19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兴蔓月的基本情况如

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2JGXT344

名称嘉兴蔓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蔓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3480万元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68主要经营场所

室-36营业期限自2021年4月19日至2051年4月18日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经营范围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嘉兴蔓月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嘉兴蔓月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蔓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20.000.57

2王洪有限合伙人400.0011.49

3许陈有限合伙人300.008.62

4华中伟有限合伙人279.078.02

5任志颖有限合伙人240.006.90

6蔡定初有限合伙人200.005.75

7宋剑辉有限合伙人200.005.75

8李钰峰有限合伙人200.005.75

9李强有限合伙人200.005.75

10胡汪洋有限合伙人195.355.61

11巴小昂有限合伙人186.055.35

2-2-20泉州蔓菁叁号股权投资合伙

12有限合伙人170.004.89企业(有限合伙)

13刘迪浩有限合伙人150.004.31

14冯维华有限合伙人139.544.01

15王静静有限合伙人100.002.87

16钟鸿有限合伙人100.002.87

17刘炼丹有限合伙人100.002.87

18赵万江有限合伙人100.002.87

19徐青有限合伙人100.002.87

20丁建锋有限合伙人100.002.87

合计3480.001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嘉兴蔓月已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QL236;基金管理人为上海蔓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编号为 P1067701。

嘉兴蔓月投资盛普股份的时间远早于本次交易,其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合伙企业;其存续期长于锁定期安排,可以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本所认为,嘉兴蔓月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上海郗舜

根据上海郗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郗舜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1K0D4P2H名称上海郗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2-21法定代表人王虎

注册资本1000万元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 58 号 A2-3868 室(上海横泰经济开住所

发区)营业期限自2018年1月31日至2038年1月30日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财务咨询,法律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人力资源管理(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经营范围象策划,酒店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家政服务,保洁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普通劳防用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郗舜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郗舜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徐青600.0060.00

2王虎400.0040.00

合计1000.00100.00

根据上海郗舜的书面确认,上海郗舜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形,未按照私募基金形式进行运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本所认为,上海郗舜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4)洋浦昆宁

根据洋浦昆宁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洋浦昆宁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6MA1JDCA46R

2-2-22名称洋浦昆宁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建均出资额2350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盐田路 2 号金兰小区 A340 房营业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经营项目:酒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一般

经营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房地产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经营范围相关部门审批);翻译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根据洋浦昆宁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洋浦昆宁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建均普通合伙人117.505.00

2张雪莲有限合伙人2232.5095.00

合计2350.00100.00

根据洋浦昆宁的书面确认,洋浦昆宁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形,未按照私募基金形式进行运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洋浦昆宁投资盛普股份的时间远早于本次交易,其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合伙企业,除盛普股份外,亦存在对无锡博而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情形;其存续期长于锁定期安排,可以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2-2-23本所认为,洋浦昆宁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5)新余鸿土

根据新余鸿土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余鸿土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2MA35HK8X5H

名称新余鸿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厦门鸿石联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郑志红出资额1060万元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营业期限自2016年5月3日至2031年5月2日

文化投资管理及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保险业务)。

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新余鸿土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余鸿土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厦门鸿石联合投资管理合

1普通合伙人10.000.94

伙企业(有限合伙)

2李乙斌有限合伙人200.0018.87

3吴毅锋有限合伙人200.0018.87

4李向演有限合伙人150.0014.15

5杨政有限合伙人100.009.43

6林裕兰有限合伙人100.009.43

7陈珊珊有限合伙人100.009.43

2-2-248陈永安有限合伙人100.009.43

9陈丽松有限合伙人100.009.43

合计1060.001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新余鸿土已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QH914;基金管理人为厦门鸿石联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编号为 P1028457。

新余鸿土投资盛普股份的时间远早于本次交易,其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合伙企业;其存续期长于锁定期安排,可以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本所认为,新余鸿土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6)上海捌芯

根据上海捌芯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捌芯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8T33C09B

名称捌芯(上海)半导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四华出资额1000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营业期限自2021年4月27日至2071年4月26日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

经营范围 售;光电子器件销售;科技中介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2-25根据上海捌芯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捌芯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四华普通合伙人368.0036.80

2林晓辉有限合伙人383.0038.30

3李彩霞有限合伙人60.006.00

4王佩珊有限合伙人45.004.50

5谷新有限合伙人30.003.00

6程涛有限合伙人30.003.00

7彭燕婷有限合伙人24.002.40

8蔡燕瑜有限合伙人17.001.70

9汤艳艳有限合伙人13.001.30

10朱启寰有限合伙人10.001.00

11刘耕有限合伙人10.001.00

12王傲寒有限合伙人5.000.50

13陈彦合有限合伙人5.000.50

合计1000.00100.00

根据上海捌芯的书面确认,上海捌芯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形,未按照私募基金形式进行运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上海捌芯投资盛普股份的时间远早于本次交易,其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合伙企业;其存续期长于锁定期安排,可以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2-2-26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捌芯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7)刘燕

根据刘燕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刘燕的基本情况如下:

刘燕,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6501021973********,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

本所认为,刘燕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8)李强

根据李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强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6501081974********,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

本所认为,李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9)李天智

根据李天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天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天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301021981********,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

本所认为,李天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0)王晨

根据王晨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晨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晨,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301031980********,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

2-2-27本所认为,王晨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中,埃夫特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盛普股份4.03%股份,交易对方为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该等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上海翌耀

根据上海翌耀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翌耀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HA64T81名称上海翌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法定代表人张良森

注册资本62523.7412万元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园耀路 669 号 1 幢 1 层 D 区营业期限自2018年7月31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专业设计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涂装设备销售;模具销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经营范围电气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密封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科技中介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2-2-28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翌耀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翌耀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联投资合伙企

113950.569922.3124业(有限合伙)上海惟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212536.732120.0512

伙)上海复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310492.590216.7818

伙)济南财金复星惟实股权投资基金合

45120.42438.1896

伙企业(有限合伙)

5 BILLION NOVA LIMITED 4284.6422 6.8528上海平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64037.36546.4573

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复星惟盈股权投

73836.54216.1361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蓉创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81271.18642.0331(有限合伙)共青城安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1210.77641.9365

伙)

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

10949.96831.5194

伙企业(有限合伙)

11上海安亭连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898.71301.4374共青城安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2834.27071.3343

伙)嘉兴智精恒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3712.47631.1395

合伙)

14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508.47460.8133

无锡诚鼎智慧城市创业股权投资合

15474.98420.7597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超摩创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16474.98420.7597

合伙)共青城临云精选十五号股权投资合

17169.49150.2711

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果园港绿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18169.49150.2711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星城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9169.49150.2711

新昌县瑞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69.49150.27112-2-29上海嘉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21126.82080.2028

合伙)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金矿有限责任公

2284.74580.1355

司上海嘉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2330.00860.0480

合伙)上海恒智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

249.49970.0152

合伙)

合计62523.7412100.0000

根据上海翌耀的书面确认,上海翌耀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形,未按照私募基金形式进行运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翌耀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共青城凯翌

根据共青城凯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青城凯翌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7EXP3P4U

名称共青城凯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马强出资额330万元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营业期限自2021年12月15日至2041年12月14日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经营范围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

2-2-30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共青城凯翌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青城凯翌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马强普通合伙人60.0018.18

2赵剑有限合伙人100.0030.30

3张良森有限合伙人90.0027.27

4徐祉浩有限合伙人30.009.09

5盛威有限合伙人20.006.06

6李宁有限合伙人20.006.06

7肖安有限合伙人10.003.03

合计330.00100.00

根据共青城凯翌的书面确认,共青城凯翌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存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形,未按照私募基金形式进行运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青城凯翌为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自然人交易对方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市公司及各机构交易对方均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主体,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2-3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分别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同意意见》,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

(2)2026年2月9日,埃夫特召开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3)2026年5月20日,芜湖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对埃夫特购买资产涉及的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予以核准的批复》(国资产〔2026〕29号),对天源评估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予以核准。

(4)2026年5月21日,埃夫特召开2026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5)埃夫特收到芜湖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批复》(国资企〔2026〕27号),芜湖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

(6)2026年6月8日,埃夫特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标的公司的8名机构股东及4名自然人股东。

根据交易协议及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的机构股东均已履行完毕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自然人股东无需履行其他批准或授权程序。

3、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26年1月28日,盛普股份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埃夫

特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至骞实业等共计10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

的盛普股份95.97%股份;同意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向埃夫特转让其持有的盛

2-2-32普股份4.03%股份;同意相关交易对方与埃夫特签署相关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具体方案以各方届时签署的协议为准;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具体执行和实施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事项。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本次交易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相关合同/协议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

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本章第(二)部分所述批准和授权。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上市公司与付建义、至骞实业、刘燕、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李强、李天

智、洋浦昆宁、新余鸿土、上海捌芯、王晨分别于2026年2月9日及2026年

5月21日共同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就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发行股份支付方式、期间安排、业绩承诺及

补偿、交易对价调整机制、减值测试、公司治理、交割及相关事项、陈述、保

证与承诺、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税费及费用承担、保密、违约责

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及终止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上市公司与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于2026年2月9日共同签订了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就股份转让数量、转让总价款、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协议的解除、终止及生效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二)《业绩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与付建义、至骞实业、刘燕、嘉兴蔓月、上海郗舜、李强、李天智、王晨、洋浦昆宁于2026年5月21日共同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协议》,就业绩承诺期及承诺数额、实际净利润的确定、补偿的方式及实施、

2-2-33减值测试及补偿、补偿数额的上限及调整、交易对价调整机制、违约责任、协

议生效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签署的交易协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交易协议生效并对相关签署方具有约束力。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盛普股份

100%股份。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盛普股份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662485385P名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付建义

注册资本4395.5546万元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838号2幢营业期限自2007年6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试验机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涂装设经营范围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密封用填料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密封件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2-2-34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至骞实业2840.000064.6107

2李强320.00007.2801

3嘉兴蔓月272.00006.1881

4上海郗舜200.00004.5501

5李天智160.00003.6400

6洋浦昆宁160.00003.6400

7上海翌耀159.53163.6294

8上海捌芯80.00001.8200

9新余鸿土80.00001.8200

10刘燕66.29731.5083

11王晨40.00000.9100

12共青城凯翌17.72570.4033

合计4395.5546100.0000

根据盛普股份的工商档案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股份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

根据盛普股份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股份的历史沿革如下:

1、2007年6月,盛普股份前身盛普有限设立2007年3月2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01200703290060号),同意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上海盛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中付建义投资35万元,刘燕投资7.5万元,李强投资7.5万元。

2-2-35根据上海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安业私字(2007)第0615号)及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

5月1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方源验字(2009)第063207号),截至2009年

4月28日,盛普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50万元已实收到位,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就盛普有限设立事项,盛普有限已办理完成工商设立登记程序,并于2007年6月22日取得营业执照。盛普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付建义35.0070.00

2刘燕7.5015.00

3李强7.5015.00

合计50.00100.00

2、2012年6月,盛普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2年4月2日,盛普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盛普有限注册资本由50

万元增加至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部分由付建义认缴105万元,刘燕认缴

22.5万元,李强认缴22.5万元;同意修改盛普有限的公司章程。同日,盛普有

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方源验字(2012)第060062号),截至2012年4月18日,盛普有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已实收到位,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本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2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

就本次增资,盛普有限已于2012年6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付建义140.0070.00

2刘燕30.0015.00

3李强30.0015.00

2-2-36合计200.00100.00

3、2017年3月,盛普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二次增资

2017年3月20日,盛普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李强将其所持盛普有

限1%、2%、2%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付建义、李天智、王晨,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盛普有限全体新老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盛普有限注册资本由

200万元增加至8000万元,新增部分由付建义认缴5538万元,刘燕认缴

1170万元,李强认缴780万元,李天智认缴156万元,王晨认缴156万元,应

于2037年3月31日之前以货币方式实缴到位。同日,盛普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7年3月20日,李强与付建义、李天智、王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万元)转让比例(%)转让价格(万元)付建义212李强李天智4279王晨4279

就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盛普有限已于2017年3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付建义5680.0071.00

2刘燕1200.0015.00

3李强800.0010.00

4李天智160.002.00

5王晨160.002.00

合计8000.00100.00

4、2017年12月,盛普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2-372017年12月11日,盛普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付建义将其所持盛普

有限70%股权转让给至骞实业,将其所持盛普有限1%股权转让给李天智;刘燕将其所持盛普有限15%股权转让给至骞实业。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盛普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7年12月11日,付建义、刘燕与至骞实业、李天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万元)转让比例(%)转让价格(万元)5600(实缴出资付建义701029.51

140万元)

至骞实业1200(实缴出资刘燕15220.61

30万元)

80(实缴出资2万付建义李天智150.00

元)

就本次股权转让,盛普有限已于2017年12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至骞实业6800.0085.00

2李强800.0010.00

3李天智240.003.00

4王晨160.002.00

合计8000.00100.00

5、2018年6月,盛普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8年4月28日,盛普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至骞实业将其所持盛

普有限5%的股权转让给上海郗舜,将其所持盛普有限1%的股权转让给李天智。

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盛普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8年4月28日,至骞实业与上海郗舜、李天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及补充协议,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万元)转让比例(%)转让价格(万元)上海郗舜400(实缴出资10至骞实业5300万元)2-2-3880(实缴出资2万李天智150

元)

就本次股权转让,盛普有限已于2018年6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至骞实业6320.0079.00

2李强800.0010.00

3上海郗舜400.005.00

4李天智320.004.00

5王晨160.002.00

合计8000.00100.00

6、2021年6月,盛普有限第一次减资

2021年4月1日,盛普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1)同意盛普有限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减少至4000万元;2)由于本次减少的4000万元注册资本,股东均未实缴,故盛普有限无需向股东支付减资款;3)同意修改盛普有限的公司章程。同日,盛普有限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公司的章程修正案。

就此次减资,盛普有限于2021年4月8日在《解放日报》刊登了盛普有限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减少至4000万元之事宜的减资公告。

2021年5月31日,至骞实业、李强、上海郗舜、李天智、王晨出具了

《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并作出如下说明:至2021年5月31日,盛普有限已向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未清偿的债务,由盛普有限继续负责清偿,并由至骞实业、李强、上海郗舜、李天智、王晨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4日出具的大信验

字[2021]第31-00039号、2021年6月8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21]第31-00042号

《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6月7日,盛普有限累计实收注册资本40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

5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31-00040号),截至2021年6月16日,盛普有限已办妥减资手续,本次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其

2-2-39中:减少至骞实业认缴的注册资本3160万元,减少李强认缴的注册资本400万元,减少上海郗舜认缴的注册资本200万元,减少李天智认缴的注册资本

160万元,减少王晨认缴的注册资本80万元。

就本次减资,盛普有限已于2021年6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至骞实业3160.0079.00

2李强400.0010.00

3上海郗舜200.005.00

4李天智160.004.00

5王晨80.002.00

合计4000.00100.00

7、2021年7月,盛普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1年7月6日,盛普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嘉兴蔓月受让至骞实业

持有的盛普有限3.8%股权;嘉兴蔓月受让王晨持有的盛普有限1%股权;洋浦

昆宁受让至骞实业持有的盛普有限2.8%股权;新余鸿土受让至骞实业持有的盛

普有限1.4%股权;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李强持有的盛

普有限2%股权。其他股东同意放弃该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盛普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21年7月6日,李强与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王晨与嘉兴蔓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至骞实业分别与新余鸿土、洋浦昆宁、嘉兴蔓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万元)转让比例(%)转让价格(万元)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

李强802.001000

企业(有限合伙)

王晨嘉兴蔓月401.00500

2-2-40新余鸿土561.40700

至骞实业洋浦昆宁1122.801400

嘉兴蔓月1523.801900

就本次股权转让,盛普有限已于2021年7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至骞实业2.840.0071.00

2李强320.008.00

3上海郗舜200.005.00

4嘉兴蔓月192.004.80

5李天智160.004.00

6洋浦昆宁112.002.80

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

780.002.00业(有限合伙)

8新余鸿土56.001.40

9王晨40.001.00

合计4000.00100.00

8、2021年8月,盛普有限第三次增资

2021年8月13日,盛普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厦门海通金圆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上海捌芯为公司新股东;同意盛普有限注册资

本由4000万元增加至4512万元,新增部分由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蔓月、上海捌芯、洋浦昆宁、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鸿土认缴,其他股东放弃对增资部分的优先认购权;同意修改盛普有限的公司章程。盛普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增资情况如下:

增资方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投资价款(万元)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2403000

2-2-41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蔓月801000上海捌芯801000洋浦昆宁48600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

40500业(有限合伙)新余鸿土24300

2021年6月2日,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蔓

月、上海捌芯、洋浦昆宁、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鸿土

与盛普有限、至骞实业、付建义、刘燕、李强、李天智、王晨、上海郗舜签署

增资协议,就上述增资事项予以约定。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5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31-00040号),截至2021年8月16日,盛普有限已收到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增资款3000万元、

上海捌芯缴纳的增资款1000万元、嘉兴蔓月缴纳的增资款1000万元、洋浦昆

宁缴纳的增资款600万元、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的增

资款500万元、新余鸿土缴纳的增资款3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本次新增注册资本512万元已实收到位,增资后公司实收资本为4512万元,各股东增资款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就本次增资,盛普有限已于2021年8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至骞实业2840.0062.94

2李强320.007.09

3嘉兴蔓月272.006.03

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

4240.005.32

伙企业(有限合伙)

5上海郗舜200.004.43

2-2-426李天智160.003.55

7洋浦昆宁160.003.55

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

8120.002.66业(有限合伙)

9上海捌芯80.001.77

10新余鸿土80.001.77

11王晨40.000.89

合计4512.00100.00

9、2021年12月,盛普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1日,盛普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盛普有限截至2021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02084081.45元,按照4.4788: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4512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为4512万元,净资产折股后超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同意盛普有限整体变更为“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1日,盛普有限当时登记在册的全体11名股东作为发起人

共同签署了《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盛普有限的整体变更方案及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

种类、股份总额、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股份的缴付、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份公司的设立费用等重大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2021年11月28日,盛普有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

人审议并一致同意共同发起设立盛普股份;通过了盛普股份总股本及净资产折股方案;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与经盛普股份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盛普股份第一届监事会;通过了《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通过了公司筹办情况的议

案、公司设立费用支出情况的议案等。

2021年12月1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31-10051号),确认截至2021年12月8日止,盛普股份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盛普有限的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4512万元。

2-2-43就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盛普股份已于2021年12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至骞实业2840.0062.94

2李强320.007.09

3嘉兴蔓月272.006.03

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

4240.005.3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上海郗舜200.004.43

6洋浦昆宁160.003.55

7李天智160.003.55

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

8120.002.66企业(有限合伙)

9新余鸿土80.001.77

10上海捌芯80.001.77

11王晨40.000.89

合计4512.00100.00

10、2021年12月,第四次增资

2021年12月24日,盛普股份作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

意盛普股份注册资本由4512万元增加至4689.2573万元;同意修改盛普股份的公司章程。具体增资情况如下:

增资方认购股份(万股)投资价款(万元)

上海翌耀159.53162970

共青城凯翌17.7257330

2021年12月24日,上海翌耀、共青城凯翌与盛普股份及其现有股东签署

增资协议,对上述增资事项予以约定。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月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31-00001号),截至2021年12月27日,盛普股份已

2-2-44收到各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增资款33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

合计177.2573万元,增加资本公积3122.7427万元;本次变更后盛普股份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为4689.2573万元。

就本次增资,盛普股份已于2021年12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至骞实业2840.000060.56

2李强320.00006.82

3嘉兴蔓月272.00005.80

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

4240.00005.1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上海郗舜200.00004.27

6李天智160.00003.41

7洋浦昆宁160.00003.41

8上海翌耀159.53163.40

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

9120.00002.56企业(有限合伙)

10上海捌芯80.00001.71

11新余鸿土80.00001.71

12王晨40.00000.85

13共青城凯翌17.72570.38

合计4689.2573100.00

11、2024年12月,第二次减资、第五次股份转让

2024年12月4日,盛普股份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回购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由公司收购股东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

2-2-45股份24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240万元,股份总数减少240万股;同

意由控股股东至骞实业受让股东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66.2973万股,由公司收购股东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53.7027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53.7027万元,股份总数减少53.7027万股。

2024年12月18日,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盛普

股份签署《回购协议》,约定盛普股份同意以3625.8082万元作为对价减资回购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公司240万股股份。

2024年12月,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盛普股份签署

《回购协议》,约定盛普股份同意以810.0274万元作为对价减资回购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公司53.7027万股股份;杭州鸿翌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刘燕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约定杭州鸿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所持公司66.2973万股股份(对应认缴注册资本66.2973万元,已足额实缴)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计算至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转让给刘燕。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盛普股份于2024年12月18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就本次减资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2月2日。

就本次减资,盛普股份已于2025年2月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盛普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至骞实业2840.000064.6107

2李强320.00007.2801

3嘉兴蔓月272.00006.1881

4上海郗舜200.00004.5501

5李天智160.00003.6400

6洋浦昆宁160.00003.6400

2-2-46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7上海翌耀159.53163.6294

8上海捌芯80.00001.8200

9新余鸿土80.00001.8200

10刘燕66.29731.5083

11王晨40.00000.9100

12共青城凯翌17.72570.4033

合计4395.5546100.0000

12、股东特殊权利

2021年12月24日,盛普股份、付建义、刘燕及当时盛普股份全体股东签

署《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了盛普股份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股份的回购、股份转让、优先认购权、反稀释、

最惠待遇条款、优先清算权、资讯权利、同业竞争和离职限制、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等股东特殊权利事项;并约定自《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生效之日起,《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取代标的公司此前达成的任何有关股东优先权利的书面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股份、付建义、刘燕及盛普股份全体股东已签署《<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协议各方享有的所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自《<关于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视为自始无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标的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2-2-47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盛普股份共有3家子公司及1家分公司;报告期内,盛普股份共有3家子公司注销或解散。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公司的子公司

(1)盛普智能

根据盛普智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智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盛普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BX2R7H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付建义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838号经营期限自2018年2月17日至2028年2月26日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涂装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器辅件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制造;专

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经营范围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机械零

件、零部件加工;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

日用百货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智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盛普股份3000100

合计3000100

(2)骞研智能

2-2-48根据骞研智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骞研智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骞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1JYBAM52注册资本24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燕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 58 号 A1-9118 室(上海横泰经公司住所济开发区)经营期限自2017年5月24日至2037年5月23日(智能、环保、新能源、自动化)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经营范围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划,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骞研智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盛普股份240100

合计240100

(3)甚是昌

根据甚是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甚是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甚是昌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MA1J4DQH8W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浦志辉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615号39幢1层经营期限自2020年7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2-2-49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除特种)及配件、塑料模具及零配件的经营范围加工、组装、维修、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甚是昌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盛普股份12060

2浦志辉8040

合计200100

2、标的公司的分公司

标的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设立重庆分公司。根据标的公司重庆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重庆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MA5U6MUW9J名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付建义

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3号附3号4-7营业期限2016年6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环保设备制造、加工、组装、维修、销售;机电设备领域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电脑图文设计;

市场调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市场营销策划;日用百货、经营范围五金、教学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自动化设备、计算机硬件配件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

(1)至盛新材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公示信息,至盛新材于2025年10月14日注销,其注销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东莞市至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6LAFQ1F

2-2-50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天智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状元路6号1栋402室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经营范围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21年6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盛普股份持有其100%股权

(2)创盛新能源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公示信息,创盛新能源于2025年10月22日注销,其注销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马鞍山创盛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500MA8PHL4502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强公司住所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笔架山路1166号

一般项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试验机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涂装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经营范围机及系统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密封

用填料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密封件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经营期限2022年9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盛普股份持有其100%股权

(3)盛普国贸

2-2-51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盛普国贸于2025年7月4日解散,其解散前的

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中文名称盛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SHENGPU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成立日期2023年12月21日

UNIT 08 15/F WITTY COMM BLDG 1A – 1L TUNG CHOI地址

ST KLN HONG KONG股份数量及类别78000股普通股董事刘燕

业务性质 CORP

股份结构盛普股份持股100%

(四)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

1、不动产权

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

证明文件,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权利类权利权利

证书号码坐落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号型性质人国有建

沪(2023)宗地面积:工业用设用地闵字不动产昆阳路14411.50/建地(产2019.5.24-盛普

1使用权/出让

权第1838号筑面积:业项目2039.5.23智能房屋所

021690号31869.89类)

有权

2、房屋使用权

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承租方正在履行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办序承租出租建筑面积理房屋房屋坐落租赁期限租金用途

号方方(㎡)租赁备案登记上海市闵行区昆阳

盛普盛普2024.12.15-320000办公及

1路1838号19569.93否

股份智能2025.12.31元/月生产

厂区内 B

幢 C 幢

2-2-52重庆市渝

北区食品

盛普至骞城大道182022.01.01-12260

2306.50办公否

股份实业号18栋32025.12.31元/月

单元5-4办公楼上海市闵行区昆阳

骞研盛普路1838号2023.09.01-700元/

342.90办公否

智能 智能 厂区内 B 2026.08.31 月栋四层

409室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

盛普至骞镇联营路2024.01.01-1200厂房办

430.00否

股份实业615号392026.12.31元/月公幢2层东间上海市松江区车墩

甚是至骞2023.04.01-102000工业生

5镇联营路2613.68是

昌实业2026.03.31元/月产

615号39

幢厂房

注:1、就上述第1项房屋租赁,盛普股份与盛普智能已另行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为15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上述第2项房屋租赁已续租,租赁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3、上述第5项房屋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已不再续租。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第1项-第4项租赁房产均未办理房产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导致相关租赁协议无效。

综上,标的公司的租赁房产未办理房产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商标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共拥有6项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核定使用注册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注册人号商品类别

2-2-5316868458172023.12.07-2033.12.06盛普股份

268672409172023.06.14-2033.06.13盛普股份

34882508272021.07.28-2031.07.27盛普股份

43050085872019.04.21-2029.04.20盛普股份

53049461072019.02.14-2029.02.13盛普股份

62535179272018.11.07-2028.11.06盛普股份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共拥有1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注册号商标取得方式有效期限至权利人号

30202024

1原始取得2030.11.16盛普智能

6008

(2)专利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拥有境内专利权共

37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取得授权公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权利人号类型方式告日一种应用于压盛普股

实用原始2024.08.2025.07.

1盘泵的变直径202421859216.9份、盛

新型取得0222压盘普智能

2-2-54盛普股

在线立式高速外观原始2024.12.2025.10.

2202430831390.1份、盛

运动机台设计取得2703普智能盛普股

一种单向压盘实用原始2024.01.2025.01.

3202420140171.3份、盛

存胶装置新型取得1910普智能一种可降低齿盛普股

实用原始2023.09.2024.05.

4轮轴磨损的齿202322658703.0份、盛

新型取得2924轮泵普智能计量含硬质颗盛普股

实用原始2023.07.2024.01.

5 粒流体的单螺 202321749704.X 份、盛

新型取得0509杆流量计普智能无节流阀的高盛普股

粘度胶体流量原始2021.09.2023.08.

6202111029558.9发明份、盛

测量与反馈控取得0204普智能制方法及装置盛普股

一种双组份出实用原始2022.06.2023.05.

7202221663077.3份、盛

胶装置新型取得3012普智能大长径比陶瓷合金钢复合结盛普股

原始2021.06.2023.03.

8构装配方法及202110626826.9发明份、盛

取得0417在柱塞泵中应普智能用一种具有分段式螺杆与陶瓷盛普股

原始2021.09.2023.02.

9衬套的脱泡装202111026119.2发明份、盛

取得0221置及其脱泡方普智能法具有两级放大盛普股

机构的双边致原始2021.11.2022.10.

10202111321982.0发明份、盛

动喷射点胶阀取得0914普智能及其喷胶方法一种出胶量可盛普股

调的紧凑型喷原始2021.11.2022.09.

11202111361583.7发明份、盛

射点胶阀及其取得1723普智能喷胶方法一种用于涂胶盛普股

实用原始2021.12.2022.08.

12机的枪头旋转202123400802.6份、盛

新型取得3023机构普智能一种用于太阳

能双玻组件背原始2017.09.2022.08.盛普股

13201710800404.2发明

筋挂钩的涂胶取得0712份系统出胶头(光伏盛普股外观原始2021.12.2022.06.

14组件涂胶机斜202130876191.9份、盛

设计取得3014

口)普智能

2-2-55适用于不同长

度边框的有序盛普股

原始2021.01.2022.05.

15落料高刚度料202110131533.3发明份、盛

取得3010仓及其落料方普智能法一种双载位的盛普股

移载分离边框原始2021.01.2022.05.

16202110131545.6发明份、盛

送料装置及其取得3010普智能送料方法一种高效柔性盛普股

原始2021.01.2022.05.

17双涂胶头边框202110131536.7发明份、盛

取得3010涂胶机普智能一种对称布置盛普股

原始2021.01.2022.04.

18 双胶头涂胶方 202110131530.X 发明 份、盛

取得3022法普智能可在线检测的独立旋转喷嘴盛普股

原始2021.01.2022.04.

19式紧凑型涂胶202110131546.0发明份、盛

取得3022头及其涂胶方普智能法一种光伏组件盛普股

实用原始2020.08.2022.03.

20 涂胶机斜口出 202021739299.X 份、盛

新型取得1901胶头普智能一种光伏组件盛普股

实用原始2021.01.2021.12.

21边框涂胶机排202120012101.6份、盛

新型取得0507运料单体机构普智能光伏组件边框盛普股

外观原始2021.01.2021.08.

22涂胶机排运料202130002863.3份、盛

设计取得0506单体机构普智能盛普股

全自动双面胶实用原始2020.08.2021.03.

23202021637935.8份、盛

带粘贴机新型取得0730普智能一种自动检测盛普股

定量缸渗漏机实用原始2020.07.2021.02.

24202021346561.4份、盛

构及定量出胶新型取得0909普智能机一种太阳能电盛普股

实用原始2019.11.2020.09.

25池组件边框六201921991547.7份、盛

新型取得1801轴高速涂胶机普智能一种用于新能

源动力电池制实用原始2019.07.2020.05.盛普股

26201921065808.2

造的定量点胶新型取得0912份机

一种双轴涂胶实用原始2018.08.2019.05.盛普股

27201821395618.2

设备新型取得2831份一种太阳能电

实用原始2018.03.2019.03.盛普股

28池板高效边框201820438734.1

新型取得2915份涂胶机

2-2-56一种光伏电池

实用原始2018.07.2019.02.盛普股

29片高频感应焊201821070571.2

新型取得0601份接系统一种太阳能电

池板边框涂胶实用原始2017.09.2018.08.盛普股

30201721191935.8

机的自动存料新型取得1821份上料机构

实用继受2017.09.2018.06.盛普股

31增宽涂胶机201721221166.1

新型取得2222份

一种一泵多路实用原始2017.09.2018.06.盛普股

32201721221165.7

供胶系统新型取得2222份一种涂胶设备

实用原始2017.07.2018.03.盛普股

33的多泵切换机201720922850.6

新型取得2702份构一种用于涂胶

机的曲柄摇杆实用原始2017.07.2018.02.盛普股

34201720862828.7

步进式输送机新型取得1713份构

精密流量控制实用原始2017.06.2018.02.盛普股

35201720774931.6

系统新型取得2913份

液体连续式定实用原始2020.03.2020.11.盛普智

36202020271979.7

量输送活塞泵新型取得0627能

液体连续式定原始2020.03.2025.04.盛普智

37202010152498.9发明

量输送活塞泵取得0618能

(3)软件著作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中心出具的证

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共拥有45项境内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序版本著作开发完首次发登记日登记号软件全称取得号号权人成日期表日期期方式盛普新型双头

2021SR21 盛普 2021.10. 2021.12. 原始

1 边框涂胶机软 V1.0 未发表

87741股份0628取得

2021SR21 盛普精密螺杆 盛普 2021.10. 2021.12. 原始

2 V1.0 未发表

72850阀控制软件股份2727取得

盛普 DFP 大流

2021SR21 盛普 2021.10. 2021.12. 原始

3 量单/双组分控 V1.0 未发表

72853股份1927取得

制软件

2021SR21 盛普新型三头 盛普 2021.10. 2021.12. 原始

4 V1.0 未发表

72852灌胶机软件股份1527取得

盛普 ABF20

2021SR21 双伺服计量不 盛普 2021.10. 2021.12. 原始

5 V1.0 未发表

67324间断出胶控制股份0527取得

软件

2018SR87 盛普测试外挂 盛普 2016.09. 2018.10. 原始

6 V1.0 未发表

0954软件股份1531取得

2-2-57盛普坐标机械

2018SR87 盛普 2017.11. 2018.10. 原始

7 手柔性编程软 V1.0 未发表

0959股份1031取得

盛普 PCI 运动

2018SR87 盛普 2016.03. 2018.10. 原始

8 控制卡驱动软 V1.0 未发表

0794股份2031取得

2018SR87 盛普压力曲线 盛普 2017.05. 2018.10. 原始

9 V1.0 未发表

0799测试软件股份2231取得

2018SR87 盛普液体定量 盛普 2017.07. 2018.10. 原始

10 V1.0 未发表

0925记录统计软件股份0231取得

2018SR87 盛普设备序号 盛普 2017.03. 2018.10. 原始

11 V1.0 未发表

0921计算软件股份1031取得

2018SR87 盛普 2D 影相 盛普 2016.10. 2018.10. 原始

12 V1.0 未发表

0945识别软件股份2031取得

2017SR22 3D 影相测量 盛普 2015.10. 2017.06. 原始

13 V1.0 未发表

5214软件股份0802取得

2017SR22 坐标机械手轨 盛普 2016.11. 2017.06. 原始

14 V2.0 未发表

4785迹处理软件股份2602取得

2017SR22 多轴机械手控 盛普 2016.11. 2017.06. 原始

15 V2.0 未发表

4622制系统股份2602取得

2025SR10 PCF 流量采集 盛普 2025.04. 2025.04. 2025.06. 原始

16 V1.0

75393系统股份151524取得

2025SR10 蜂窝涂胶机系 盛普 2025.04. 2025.04. 2025.06. 原始

17 V1.0

75410统股份080824取得

2025SR10 单头螺杆涂胶 盛普 2025.04. 2025.04. 2025.06. 原始

18 V1.0

75413机系统股份080824取得

2025SR10 保鲜剂封装设 盛普 2025.04. 2025.04. 2025.06. 原始

19 V1.0

75415备系统股份101024取得

2025SR10 NTC 涂胶机系 盛普 2025.04. 2025.04. 2025.06. 原始

20 V1.0

75414统股份161624取得

2025SR05 双头丁基胶系 盛普 2024.09. 2024.09. 2025.04. 原始

21 V1.0

68389统股份040403取得

2025SR05 盛普 2024.03. 2024.03. 2025.04. 原始

22 自动上料系统 V1.0

68426股份070703取得

2025SR05 盛普 2024.09. 2024.09. 2025.04. 原始

23 三轴喷胶系统 V1.0

68401股份121203取得

2025SR05 双头灌胶机系 盛普 2024.08. 2024.08. 2025.04. 原始

24 V1.0

68435统股份202003取得

2025SR05 单头双组份边 盛普 2024.11. 2024.11. 2025.04. 原始

25 V1.0

68409框涂胶机系统股份202003取得

2025SR05 单头数字流量 盛普 2024.12. 2024.12. 2025.03. 原始

26 V1.0

34014控制系统股份030327取得

2025SR05 三头灌胶机系 盛普 2024.10. 2024.10. 2025.03. 原始

27 V1.0

34030统股份282827取得

2025SR05 丁基胶涂胶系 盛普 2024.11. 2024.11. 2025.03. 原始

28 V1.0

34020统股份060627取得

2025SR05 四头边框涂胶 盛普 2024.05. 2024.05. 2025.03. 原始

29 V1.0

34026机系统股份090927取得

2-2-582025SR05 盛普 2024.07. 2024.07. 2025.03. 原始

30 水平料仓系统 V1.0

34033股份101027取得

2025SR05 单头丁基胶系 盛普 2024.12. 2024.12. 2025.03. 原始

31 V1.0

34018统股份191927取得

2019SR06 盛普股份计量 盛普 2018.09. 2019.07. 原始

32 V1.0 未发表

74310输送系统软件智能2501取得

盛普双组份胶

2019SR06 盛普 2019.03. 2019.07. 原始

33 体灌注装置软 V1.0 未发表

70948智能2001取得

件盛普双轴光伏

2019SR06 盛普 2019.04. 2019.07. 原始

34 组件涂胶控制 V1.0 未发表

75479智能0101取得

软件

盛普 PLC 控制

2019SR06 盛普 2018.12. 2019.07. 原始

35 三维空间轨迹 V1.0 未发表

70865智能0801取得

控制软件

2019SR06 盛普双组份计 盛普 2019.01. 2019.07. 原始

36 V1.0 未发表

75257量缸计量软件智能1001取得

盛普可连续计

2019SR06 盛普 2019.01. 2019.07. 原始

37 量双组份流体 V1.0 未发表

70864智能0301取得

控制软件盛普光伏组件

2019SR06 盛普 2019.03. 2019.07. 原始

38 上胶带贴合机 V1.0 未发表

75266智能2501取得

控制软件盛普新能源动

2019SR06 盛普 2019.03. 2019.07. 原始

39 力电池上刷胶 V1.0 未发表

73904智能2501取得

控制软件盛普双组份高

2019SR06 盛普 2018.09. 2019.07. 原始

40 粘度流体控制 V1.0 未发表

75473智能1501取得

软件甚是昌光伏涂

2022SR13 甚是 2022.06. 2022.08. 原始

41 胶组件批量化 V1.0 未发表

28746昌3030取得

加工控制软件甚是昌设备柔

2022SR12 甚是 2021.12. 2022.08. 原始

42 性生产自动化 V1.0 未发表

57487昌3124取得

控制软件甚是昌组件加

2022SR12 甚是 2021.12. 2022.08. 原始

43 工系统控制软 V1.0 未发表

65368昌0124取得

件甚是昌光伏涂

2022SR12 甚是 2021.12. 2022.08. 原始

44 胶设备组件生 V1.0 未发表

17851昌3122取得

产控制软件甚是昌工装治

2022SR12 甚是 2021.12. 2022.08. 原始

45 具生产设备控 V1.0 未发表

17852昌3122取得

制软件

(4)域名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网络公示信息,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共拥有1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2-2-59序

域名注册人网站备案/许可证号审核通过日期号

1 spucom.cn 盛普股份 沪 ICP 备 2023002957 号-1 2023.02.02

(五)标的公司的业务

1、主营业务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盛普股份的主营业务为精密流体控制设备及其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主要经营资质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主要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序持证证书名证书编核发日有效期核发机构备注号主体称号期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

高新技 GR2025 会、上海市

盛普2025.12.

1术企业3100357财政局、国三年/

股份25证书9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固定污9131011生产经营场所地

盛普染源排76624852025.04.2030.04.址:上海市闵行区

2/

股份 污登记 385P001 08 07 昆阳路 1838 号 2

回执 Y 幢/3 幢对外贸

盛普易经营04069572022.12.

3///

股份者备案920登记表报关单

盛普位注册31189642016.01.企业经营类别:进

4松江海关长期

股份登记证13315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书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

高新技 GR2024 会、上海市盛普 2024.12.

5术企业3100689财政局、国三年/

智能26证书0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外贸

盛普易经营03991642019.11.

6///

智能者备案514登记表

2-2-60进出口

盛普31119602019.11.行业种类:光伏设

7货物收莘庄海关长期

智能 0FD 19 备及元器件制造发货人固定污9131011生产经营场所地

甚是 染源排 7MA1J4 2023.07. 2028.07. 址:上海市松江区

8/

昌 污登记 DQH8W 23 24 车墩镇联营路 615

回执 001X 号 39 幢 1 层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盛普股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其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或批准。

(六)重大债权债务

1、银行授信及借款合同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征信报告、相关借款合同及说明,截至2025年12月

31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贷款金额利率担保方贷款主体银行名称贷款期限号(万元)(%)式上海银行股

2025.9.9-

1盛普股份份有限公司10002.11无

2026.9.9

闵行支行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征信报告、相关授信合同及说明,截至2025年12月

31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序授信额度被授信方授信方授信期限担保方式号(万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盛普股份20002025.3.27-2026.3.26无

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2盛普股份10002025.2.14-2026.2.13无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授信合同,本次交易导致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动事宜需要取得相关银行债权人的事前同意,否则存在银行债权人取消授信额度或要求标的公司提前偿还借款的风险。根据标的公司说明,标的公司预计将在本次交易交割前取得上述银行的书面同意。

2、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

(七)税务

1、主要税种、税率

2-2-61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报告期内,盛普股份及其子

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

增值税额,抵扣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13%、6%差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5%、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25%

2、税收优惠

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对上海市认定机构2022年认定的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通知》《对上海市认定机构2025年认定报备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示》,母公司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231008601,有效期 3 年;证书编号 ::GR202531003579,有效期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4年度和2025年度盛普股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关于对上海市认定机构2021年认定的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通知》《关于对上海市认定机构2024年认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通知》,子公司上海盛普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于2021年11月18日、2024 年 12 月 26 日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131003673,有效期 3 年;证书编号:GR202431006890,有效期 3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4年度和2025年度盛普智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2-62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年子公司骞研智能、甚是昌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政策。2025年子公司创盛新能源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3、政府补助

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收到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5年2024年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计入其他收益909494.766830388.09

4、依法纳税情况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盛普股份、盛普智能、骞研智能、甚是昌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税务领域不存在违法记录信息。

根据上述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八)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1、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查询,截至 2026 年 3 月 31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争议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序争议标的金额原告被告案由案件进展号(万元)

盛普股凤阳北合瞩日科买卖合同盛普股份胜诉,尚未申请

1105.60

份技有限公司纠纷强制执行

2-2-63张家港市金隆裕

盛普股买卖合同

2国际贸易有限公126.28已开庭审理,尚未裁决

份纠纷司江苏优敖智能装

盛普股买卖合同盛普股份胜诉,尚未申请

3备有限公司、臧449.19

份纠纷强制执行其鹏

盛普股江苏海博瑞光伏买卖合同一审调解结案,被告尚未

4159.48

份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支付完毕安徽泉为绿能新盛普股买卖合同

5能源科技有限公292.18执行立案阶段

份纠纷司

盛普股常州比太科技有买卖合同一审调解结案,被告尚未

6384.00

份限公司纠纷支付完毕河北国晟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盛普股阳原县红石绿能买卖合同

7104.80待开庭审理

份光电科技有限公纠纷

司、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资料,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均是盛普股份作为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主动提起的诉讼。根据盛普股份的书面确认,该等诉讼、仲裁不会对盛普股份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影响其持续经营或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

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资料及说明,2023年9月3日,盛普股份维修人员在对客户盐城市大丰阿特斯储能科技有限公司102车间第三生产线双组份涂胶机

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50余万元。2024年2月8日,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盛

普股份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给予主要负责人刘燕人民币5.8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2-2-64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上述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盛普股份于2023年9月3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为一般安全事故,不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且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金额属于同类处罚中最低档处罚标准,因此,相关安全事故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此外,根据盛普股份提供的相关缴款凭证,盛普股份及刘燕已按期足额缴纳全部罚款,盛普股份已于事故发生后及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应整改,上述违法行为的影响已经消除,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信用信息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

中国仲裁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行政部门官网公开检索,盛普股份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债权债务安排

根据交易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和盛普股份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各自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2-2-65七、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职工安置

根据交易协议、《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与员工已缔结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交易对方及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无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无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5%。

综上,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相关方的关系判断,本次交易完成后,除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外,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其他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

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中,规定了有关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以保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程序规范,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2-2-6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

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促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保证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完成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及说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智能机器人核心底层技术及零部件、机器人整机、系统集成的研发、生产、销售。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芜湖远宏主要从事项目投资,无实际经营。除埃夫特以外,芜湖远宏及其一致行动人睿博投资、芜湖嘉植无其他对外投资;埃夫特的间接控股股东

芜湖投控系芜湖市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资产运营主体,不直接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芜湖远宏的一致行动人远大创投系芜湖投控从事产业投资的核心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等企业的股权投资。芜湖投控通过股权投资控股方式形成智能设备及集成业务、汽车零部件销售业务等业务板块,其中,智能设备及集成业务由埃夫特开展。

根据埃夫特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除埃夫特及其下属企业外,埃夫特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埃夫特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2-2-67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范围,上市公司的主营

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埃夫特与其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1、除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外,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

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竞

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以公平、公允的价格,在适当时机将该等业务注入上市公司。

3、本公司/本企业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公

司/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

4、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公司/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

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本企业亦应将上述相关获利支付

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公司/本企业的分红收入予以扣留并冲抵前述相关款项。”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埃夫特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埃夫特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1、2026年1月27日,埃夫特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埃夫特于2026年1月27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2-2-682、2026年2月3日,埃夫特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埃夫特股票自2026年1月27日(星期二)开市起开始停牌。鉴于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埃夫特股票将继续停牌。

3、2026年2月9日,埃夫特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交易预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公告。埃夫特股票自2026年2月10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4、2026年3月10日、2026年4月9日、2026年5月8日,埃夫特分别

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进展公告》。

5、2026年5月21日,埃夫特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交易草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交易相关公告。

6、2026年5月30日,埃夫特披露了《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获得芜湖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芜湖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埃夫特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

7、2026年6月8日,埃夫特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草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埃夫特已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埃夫特尚需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2025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2-2-69项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金额选取指标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323372.4498134.27107371.97107371.9733.20%

资产净额121779.1646404.67107371.97107371.9788.17%

营业收入93212.9433817.96/33817.9636.28%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及《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且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芜湖远宏,实际控制人均为芜湖市国资委。

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埃夫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交易

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埃夫特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同次发行的每股股份具有同等的权利且为同等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埃夫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交易

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标的公司的说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

为精密流体控制设备及其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应用于光伏组件、动力电池以及汽车及零部件等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发

2-2-70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下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标的公司行业属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下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标的公司从事的业务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盛普股份100%股份,本次交易不直接涉及环

境保护报批事项。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经营过程中不会产生重大污染物。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及标的公司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生态环保部门官网查询,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环保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盛普股份100%股份,本次交易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事项。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及标的公司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网站查询,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

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修订)》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

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根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上市公司、标的公司

提供的资料及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标的公司2025年度的

2-2-71营业收入低于8亿元。因此,本次交易不会触发反垄断相关中国法律项下关于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义务。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不涉及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获取股份投资上市公司的情况,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外商投资相关规定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6月2日),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2178万股。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仍超过10%,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交易协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系以天源评估师出具并经芜湖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肯定性意见,认为本次重组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7.9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基于前述,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盛普股份100%股份。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交易对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

2-2-72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被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的债

权债务不会因本次交易产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处理事宜。在本次交易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本次交易后续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交易为同行业收购。本次交易完成后,一方面有利于上市公司在胶接领域逐步形成具备差异化优势的标准化智能胶接机器人产品线,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现有产品体系,补强在胶接核心工艺环节的能力;另一方面,标的公司在胶接应用中导入上市公司机器人作为执行机构,不仅能强化标的公司产品的运动控制技术,通过底层数据技术共享及连通,实现更复杂、更精确的涂胶运动轨迹以及应用领域,从而进一步拓展下游应用行业,同时也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工业机器人在胶接领域的应用拓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上市公司工业机器人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实现协同共赢。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项目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

资产总额323372.44490649.09

负债总额198239.90307933.8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21779.16178792.20

营业收入93212.94126999.61

利润总额-63345.97-58190.94

净利润-55638.41-51023.5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708.90-44957.18

2-2-73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及营业收入预计将进一步提升。

基于前述,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业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五)款之规定。

6、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独立运营的公司治理制度,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除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外,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其他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为维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7、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

相应的议事规则和一系列治理制度,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和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经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2-742、根据上市公司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试行版)》、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文件、上市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上市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境内证券交易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检察网、人民

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相关政府机构的门户网站等有关部门的网站,上市公司及其现任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七)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和上市公司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将加大机器人运动控制与涂胶工艺协同应用的研发投入,将上市公司工业机器人作为执行机构与标的公司精密流体控制设备相结合,并叠加视觉识别、控制系统及工艺算法,双方可协同构建一体化、标准化的智能胶接机器人工作站产品,有助于在复杂应用场景下提升胶接工艺控制的精度、稳定性与一致性。

如本节“5、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所述,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收入水平以及持续经营能力预计将有效提升。

基于前述,根据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3、本次交易完成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3、如本节“4、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所述,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盛普股份100%的股份,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2-2-75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在各方遵守相关法律程序、交易协议的生效条件成就并取得本法律意见书第三章“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之“(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所述的批准和授权后,交易对方依据交易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精密流体控制设备

及其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上市公司同属于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标的公司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业务之间具有显著协同效应。

5、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交易协议,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分

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八)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交易协议及埃夫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埃夫特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7.9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

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九)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交易协议以及相关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文件,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十)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市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

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及上市公司的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

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2-763、根据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无犯罪记录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未有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未有严重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当事人证券买卖行为的核查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20年8月27日,埃夫特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制订<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2021年4月21日,埃夫特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2023年11月28日,埃夫特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日,埃夫特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2-77根据埃夫特提供的资料、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埃夫特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埃夫特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埃夫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如下:

1、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

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交易各方接触时,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均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3、上市公司多次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4、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将有关材料向上交所进行了报备;

6、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

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上市公司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公司股票自2026年1月27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2026年2月10日,上市公司披露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公告文件。经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公司股票自2026年2月10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综上,本所认为,埃夫特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日前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本次自查范围包括:

2-2-78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

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其有关知情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5、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6、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8、前述1至7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上市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上述自查范

围内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并披露查询情况。

本所已于2026年6月8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十二、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重组报告书(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国信证券。

经查验国信证券持有的《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及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国信证券具备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

(二)审计机构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为安永会计师。

根据安永会计师持有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及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安永会计师已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的资格。

(三)备考审阅机构

2-2-79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机构为安永会计师。

根据安永会计师持有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及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安永会计师已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备考审阅报告的资格。

(四)资产评估机构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天源评估师。

根据天源评估师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天源评估师已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资格。

(五)法律顾问埃夫特已委托本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办理了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本所具备担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适当资格。

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根据《自查表》的相关要求,除本法律意见书中已核查的内容及本次交易不涉及的事项外,本所律师对《自查表》中涉及的其他需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以下意见:

(一)1-1交易必要性及协同效应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上市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资料、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交易出具的书面承诺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本次交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

具关于本次交易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精密流体控制设备及其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

2-2-80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下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标的公司行业属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下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与上市公司处于同一行业,符合科创板定位。

(二)1-2支付方式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上市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涉及现金支付,上市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关于支付方式的信息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三章第十六节的规定,不

涉及第十七节关于换股吸收合并的情形。

(三)1-7业绩承诺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具有合规性、合理性,业绩承诺具有可实现性,业绩补偿义务人确保承诺履行相关安排具有可行性;本次交易对方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本次交易不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1-2的业绩补偿范围。

(四)2-8标的资产——资金占用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标的公司说明,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

(五)2-10 标的资产——曾在新三板挂牌、前次 IPO 和重组被否或终止

根据标的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盛普股份于2022年6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获得受理;于2024年9月收到2-2-81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对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深证上审〔2024〕264号)。

由于撤回 IPO 申请为盛普股份的主动行为,不存在需整改落实的问题,亦不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六)2-15承诺事项及舆情情况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相关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

“第一章本次交易概况”之“第九节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披露,经本所律师审阅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就本次交易出具的承诺,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出具承诺。

根据标的公司、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检

索舆情情况,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停牌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实质性影响本次交易条件且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舆情。

(七)5-2信息披露要求及信息披露豁免经本所律师审阅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重组报告书(草案)》及配套文件、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及相关文件、

本次交易各方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相关要求。

十四、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主体或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需的授权和批准,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全部的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后,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2-2-82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

2-2-83(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路璐年月日

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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