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以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
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并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
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2、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
并已将有关材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上报。
3、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埃夫特,证券代码:688165)已于2026年1月27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已与交易意向方签署了《股份收购意向协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披露的《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026年2月3日披露了《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
1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4、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
次交易的预案及其摘要,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有关文件。
5、2026年2月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在董事会前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意见。
6、2026年2月9日,公司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
7、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首次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中规定的累计涨跌幅相关标准。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2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之盖章页)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