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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埃夫特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10 00:00 查看全文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正在

筹划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100%

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将本次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已于2026年2月9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形成审核意见如下:

1、经过对公司自身实际运营情况和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详尽仔细的自查、分析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条件。

2、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后,任一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预计不会超过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估值及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根据相关数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上市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细分析和披露。

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5、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1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及其摘要。

6、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

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

7、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8、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9、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0、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

11、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

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12、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13、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14、为实施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

15、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

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216、同意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

交易一切相关事宜。

17、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同意公司董事会暂不

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待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依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杜颖洁、马占春、王硕

2026年2月9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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