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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或“埃夫特”)与
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埃夫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事宜(以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停牌前6个月至《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5年7月26日至2026年5月21日,以下称“自查期间”)埃夫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已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的前提、假设均同于《法律意见书》。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使用的简称均同于《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埃夫特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埃夫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专项核查意见,并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至《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7月26日至2026年5月21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
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其有关知情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5、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6、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8、前述1至7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累计买入累计卖出自查期末持股姓名职务关系交易日期
(股)(股)情况(股)交易对手方之一主2025年7月30孙睿玲要负责人李四华的日至2025年9130019000配偶月17日
2025年11月
并购银团贷款意向魏翔鸿25日至2025595259520机构的参与人员
年12月22日1、孙睿玲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孙睿玲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配偶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
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若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
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就其配偶孙睿玲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李四华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上述交易发生时,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魏翔鸿
就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魏翔鸿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
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
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埃夫特股票的整体损益为-588.26元,其中盈利
1171.74元,亏损1760.00元。
7、本人已将上述股票交易中1171.74元的盈利部分上缴埃夫特董事会。
8、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没有买卖、也未指使其他人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魏翔鸿上缴款项
1171.74元。
除孙睿玲和魏翔鸿外,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累计买入累计卖出自查期末持股公司名称账户名称交易日期期间
(股)(股)情况(股)
2025年7月28日
自营业务国信证券至2026年5月21126922313006800股票账户日
国信证券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通过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国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国信证券上述账户买卖埃夫特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联性,国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上述业务外,国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埃夫特股票的行为。”除国信证券外,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法人主体及其他机构不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方出
具的承诺等文件,本所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叁份,无副本。(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路璐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