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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邹元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6-27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780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5037508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邹元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5〕83号〔2025〕83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邹元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邹元来:

2019年11月27日,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0年11月26日,上述董事会决议期限届满,公司未及时赎回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产品。

公司迟至2020年12月11日方召开董事会审议未来12个月的现金管理额度,对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10日之间存续的现金管理情况,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前述事项中,邹元来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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