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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5 00:00 查看全文

安博通 --%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

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

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

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

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2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在适当时候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十二条公司在适当时候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3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

系日常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

行信息采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5(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三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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