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内部
信息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内部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八)其他公司各部门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1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更新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六)诉讼、仲裁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2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七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重大诉讼和仲裁指: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
市值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十条重大风险事项指: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3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程序;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总资产的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重大事件指: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4(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七条的规定或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
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5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
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
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前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
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资料: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的内容、对公司经营
6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议的意见。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第四章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
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公司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
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追究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相关重大信息未
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
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对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予以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甚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
7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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