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271号
致: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30在北京海淀区西北旺东路十
号院 15 号楼 A301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钟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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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数据资料及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5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0人,代表股份245745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9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人,代表股份23124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9%,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8人,代表股份14499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9%。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其中部分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4554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2%;反对200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4543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200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弃权10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3.《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4543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200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弃权10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4543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229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5%;弃权8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24543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229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5%;弃权8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245435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229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5%;弃权80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7.《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4543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229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5%;弃权8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8.《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45264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400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弃权8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4018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6.6808%;反对40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7651%;弃权
8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5541%。
9.《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45464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5%;反对200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弃权8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10.《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4269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41%;反对229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426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8.4141%;反对22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1.《关于2025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245307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7%;反对209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1%;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406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6.9781%;反对20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4424%;弃权
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795%。
12.《关于2025年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4534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8%;反对200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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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同意24523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3%;反对429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弃权8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9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6.4808%;反对42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2.9651%;弃权
8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55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4.《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4543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229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5%;弃权8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24543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7%;反对229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5%;弃权8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41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7.8601%;反对22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5858%;弃权
8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55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议案1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13、议案14、议案15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涉及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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