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5层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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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9月1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8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8月14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刊
1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6年9月1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昌平区安居路17号
院3号楼石头科技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孙佳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2026年8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5678960股。本所认为,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385名,所代表的股份为19600415股。以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前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3882%。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26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2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普通股7099036094.302541759705.54721130450.1503
2.《关于<公司2026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普通股7099036094.302541759705.54721130450.1503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普通股7099056094.302841757705.54701130450.1502
4.《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普通股7309837997.102720689512.74831120450.1490
5.《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普通股7307804197.075720685512.74781327830.1765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普通股7307624197.073320703512.75021327830.1765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4普通股7123425294.626538843925.15991607310.2136其中,涉及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公司1661294979.4803417597019.97881130450.5409
2026年事业合
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1661294979.4803417597019.97881130450.5409
2026年事业合
伙人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3《关于提请股1661314979.4812417577019.97781130450.5410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事业合
伙人持股计划
5相关事宜的议案》4《关于<公司1872096889.565520689519.89831120450.5362
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5《关于<公司1870063089.468220685519.89641327830.6354
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6《关于提请股1869883089.459620703519.90501327830.6354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7《关于续聘会1685684180.6471388439218.58381607310.7691计师事务所的
6议案》经核查,上述议案4-6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1-7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6为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持股计划对象、股权激励对象及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议案1-6中的相应议案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也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
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并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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