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公司编制的《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编制的《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必要性、可行性
等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6、公司编制的《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7、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8、根据公司编制的《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9、公司编制的《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管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0、为了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前述授权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事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