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0 证券简称:德龙激光 公告编号:2026-053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9月 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 年 8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年 8月 31日至 2026年 9月 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年 9月 10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49)。
3、2026年 9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6年 9月 16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51)。
4、2026 年 9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获授的 0.4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及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将拟授予的 0.40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部分。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87 人调整为 18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96.35万股调整为 195.95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8.65万股调整为 39.05万股,其中,第一类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161.35万股调整为 160.95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由 38.65万股调整为 39.05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获授的 0.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将拟授予的 0.40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部分。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87人调整为 18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96.35万股调整为 195.95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8.65万股调整为 39.05万股,其中,第一类
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161.35
万股调整为 160.9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由 38.65 万股调整为
39.05万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以及调整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合法、有效。
六、上网公告附件《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