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蒋力)
本人蒋力,作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蒋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3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2002年6月,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获得硕士学位。1969年9月至1976年12月,担任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二师十七团兵团农工;1977年1月至1978年12月,担任华北油田-第五勘探指挥部干部;1978年12月至1979年12月,担任华北油田总部团委正科级干事;1980年1月至1989年12月,担任国营北京电子管厂(七七四、京东方)科长;1990年1月至1991年12月,担任电子工业部-中国电子报
社处长;1991年1月至1992年12月,担任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资金财务部处长;1993年1月至2013年10月,历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处长、审计部主任、经营计划部、经营管理部、战略发展部任副主任、国投研
究中心主任等职;2020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1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参加董事会情况会情况应参加董事亲自参加董委托参加董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股东大缺席次数会次数事会次数事会次数亲自参加会议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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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除需要回避表决的议案外,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与公司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指导公司内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在年度审计期间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并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控等工作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3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对关联交易、已投私募基金减资、参与投资新设私募基金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
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在各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本人均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建议,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各项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同公司审计机构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公司审计机构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监督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流程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本人在公司年报编制及审议期间,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沟通,了解审计工作计划和实时的进展情况,认真听取公司内审部、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确保年报按时、及时、准确披露。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参加业绩说明会,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的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良好沟通交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制度、指引、通
知等文件,强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履行董事职责,全程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业绩说明会,并对公司进行实地参观,与管理层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系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规范治理、财务状况、战略规划及募集资金变更等情况,积极为公司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提供合理化建议。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天。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及预计
2025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满足
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因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此外,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已投私募基金减资、参与投资新设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已投私募基金减资、参与投资新设私募基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公允,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及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遵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建立了符合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对内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方式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流程和制度,保持内控运行机制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本人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评估,认为其专业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在执业过程中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原定任期至2027年5月15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10月
28日和2025年11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公司监事苏金其先生、王龙祥先生和计婷怡女士所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该事项符合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设置1名职工代表董事。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高峰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经核查,高峰先生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完成后,变更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构成人员不变,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是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并参考
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有助于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人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进一步加强与公
司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