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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激光: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 E I J I N G D H H L A 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B E I J I N G D H H L A W F I R M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00115号

致: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德龙激光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

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经办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经办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该

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已于2025年10月30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交所网站刊登了《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审议议案、股权登记日、投票方式、登记办法等必要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4:00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

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98号德龙激光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2)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时间为9:15-15:00。

4、经核查,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会议通知》列示的会议出席对象包括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25630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881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1474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4126%;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0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483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690%。

3、经查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无修改或新增议案:

议案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2《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数据,公司当场合并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1)无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同意25614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0%;反对15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议案2:同意25525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9%;反对104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累积投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无累积投票议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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