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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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和授予数
量、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编:518038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098号
致: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纬德信息”)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和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数量调整”,与本次价格调整合称为“本次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
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
1法律意见书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信达承诺:其
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信达律师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进行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5、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的
释义部分仍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12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一
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年终考评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对相关激励对象的个人指标考评并同意将相应考评结果作为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面是否符合归属条件的核心依据。
2026年7月24日,公司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年第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6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以及《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有关的议案。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以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数量调整
1、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之“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自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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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6年7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因公司回购的相关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导致差异化分红,以实际分派的股息及转增的股份数并按照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分红为0.0444元(含税),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3948。相关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7月10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现根据上述情形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之“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次数量调整的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激励计划》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由108万股调整为108.00×(1+0.3948)=150.6384万股。
(二)本次价格调整
1、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之“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自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法律意见书2026年7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因公司回购的相关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导致差异化分红,以实际分派的股息及转增的股份数并按照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分红为0.0444元(含税),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3948。相关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7月10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现根据上述情形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之“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次价格调整的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 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9.87元/股调整为(9.87-0.0444)÷(1+0.3948)=7.05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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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属时间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7月17日,因此,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6年7月17日至2027年7月16日。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经核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经核查,本次拟办理归属手续的3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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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0%。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2.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2026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扣除当年及之后年度新设子公司、投资并购产生的新增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经核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2025年度分别出具的天健审﹝2025﹞7-589号《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26﹞7-566号
《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8437840.91元,公司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9337883.91元。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24年增长率为
41.55%,达到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100%80%0%经核查,本次拟办理归属的15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12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
5、本期可归属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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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为授予股票数量总额的50%,根据本次数量调整的相关情况,该等激励对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3192万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权益
由公司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基于上述规定,本次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3名激励对象本次计划归属83688股*80.00%=66950股。全部激励对象在第一个归属期内剩余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686242股,公司应当作废处理。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名,可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66950股,激励对象在第一个归属期内剩余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686242股由公司作废处理。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年终考评的议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拟办理归属的15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剩下 12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因此,公司拟就第一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不得归属部分对应的686242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因三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C”以及十二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D”等因素,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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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本次归属
及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归属涉及的股票登记等法律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忠
经办律师:
陈锦屏龙建胜年月日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