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鉴证报告
德皓核字[2025]00001810号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Beijing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鉴证报告(截止2025年6月30日)目录页次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1-2证报告
二、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1-2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德皓核字[2025]00001810号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微”)编制的截止2025年6月30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是
燕东微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第1页德皓核字[2025]00001810号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我们认为,燕东微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燕东微截止2025年6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燕东微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胡晓辉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贺爱雅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