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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荻微:希荻微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希荻微 --%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

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

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规范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证券

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原则上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基于公司对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外汇业务及其他

业务项下的风险敞口合理、谨慎预测。

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开展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二)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

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四)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五)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六)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

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1.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0%以上,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50%以上,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

1.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金融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金融衍生品交易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上述事项未来12个月内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投资额度。

第十条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

设立证券账户和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管理层授权的部门/人员负责落实具体的投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预审和评审的组织、审批程序的履行、项目实施的管理、风险的监控以及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风险的监控包括负责跟踪证券市场及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所需资金的筹集

和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业务前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法务根据需要负责对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

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金融衍

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二十四条当公司证劵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公告。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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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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